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鹤城区农信联社2名员工因违法放贷,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8个月。
根据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12日,怀化Z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分社贷款300万元。
2013年9月26日,怀化Y公司以修建厂房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怀化市鹤城区信用联社**分社贷款200万元。
在办理上述两笔贷款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刚时任该分社主任、被告人王某柏时任该分社信贷员,两人未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对借款用途、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致使该分社向Z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向Y公司发放贷款200万元。
截止2020年11月18日,上述300万元贷款尚欠本金299.57万元、利息123.83万元;上述200万元贷款尚欠本金166.36万元、利息80.1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刚、王某柏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认真核实借款人及保证人偿贷能力等情况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赵某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王某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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