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4日讯 昨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发布向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资料显示,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惠芳。公司股东为上海久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巴索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60%、40%。
相关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第七项:(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上海久富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6829)财务状况持续恶化,营业场所无人办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无法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12个月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联系电话:021-50121219)。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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