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作为银行在贷款回收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稍处理不慎,就容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更多损失。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一起骗贷案件的判决,沅陵农商银行一名退休返聘人员在办理“借新还旧”贷款过程中,未按规定调查核实,犯违法放贷罪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向某伙同他人骗取沅陵农商银行贷款383万元,因未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导致以上贷款形成不良。
2017年3月,沅陵农商银行实施“压不良”政策,沅陵农商银行辰州支行新上任行长唐某3为解决行内不良贷款,找到以上贷款的包收人和返聘人员李某英商量解决以上不良贷款的方法。
李某英原系沅陵农商银行职工,曾于2003年2月至2016年1月期间,在沅陵农商银行辰州支行(2015年11月改制前为宏源信用社)担任信贷员,于2016年2月退休,2016年7月5日经沅陵农商银行返聘,任辰州支行客户经理,从事信贷工作,至2018年3月正式离岗。
三方商议后,一致决定将贷款整合,重新发放一笔400万元的贷款用于“借新还旧”。经沅陵农商银行贷审会集中研究同意,2017年3月31日,辰州支行向被告人向某发放了400万元的贷款。贷款发放之前,李某英还出借部分资金给向某,并收取3000元过桥费。
在用于“借新还旧”发放的400万元贷款的业务办理中,李某英作为责任人或包收人,未依照职责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伪造贷款资料,出具情况不实的调查报告等资料予以呈报,致使被告人向某骗得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
2019年11月,沅陵农商银行就向某骗取贷款向沅陵县公安局提出刑事控告。11月29日,被告人向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同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英在沅陵农商银行总行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
法院指出,被告人向某等人在原贷款形成不良之后,继续以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方式“借新还旧”,但其实质上并未弥补银行的实际损失,银行贷款风险仍然存在。但在“借新还旧”中,被告人向某提供了部分财产担保,相应减轻了银行贷款风险,量刑时予以考虑。
沅陵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某英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英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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