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知名时评人)
日前,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其中将需要锁定36个月的“突击入股”时间段由申报前6个月增加到申报前12个月。
笔者认为,这有利于打击发行人的利益输送行为。所谓突击入股,主要是指拟上市公司在上市申报材料前的1年或半年内,有机构或者个人以低价获得该公司的股份的情形。定义“突击入股”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如果属于“突击入股”,那么相关主体持股锁定期甚至可能延长2年。
曾经,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对“突击入股”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主板、中小板限定在申报材料前12个月内,创业板限定在申报材料前6个月内。由于彼时IPO排队时间较为漫长,后来锁定期规定逐渐放宽,2018年证监会出台《IPO审核51条问答指引》,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对“突击入股”的定义,将时间段均定义为“申报IPO前6个月”。
然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注册制的实施,审核周期大幅缩短,企业上市更为方便快捷,导致资本短期“造富效应”显著。在当前科创板和创业板申报企业中,仍有大量企业存在IPO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情形,个别主体在企业临近上市前入股或低价取得股份,上市后获取巨大利益,背后可能存在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对“突击入股”等行为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包括对“突击入股”定义进行修改。
此次《指引》要求,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也即将“突击入股”的外延从原来的“提交申请前6个月”拓展为“12个月”,首先从时间段上覆盖了更多临近上市的突击入股行为。
其次,“突击入股”的内涵也有变化。“突击入股”主要包括通过增资扩股以及受让其他股东持股两种方式,此前对后一种受让股份的入股方式,只有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才可能被认定为突击入股,而《指引》不再区分受让股份来源,包括从其他股东取得股份,只要在“12个月”取得同样可认定突击入股;当然,《指引》对“突击入股规定的锁定期是从入股之日起算3年,而此前是从上市之后起算3年,此类情形实际延长的锁定期并没有2年。
完善了突击入股的外延与内涵,由于突击入股锁定期延长,那么这有利于堵住利益输送的漏洞,或者可以增加利益输送的不确定性。发行人之所以允许外人突击入股,也可能是一种利益上的相互需要,已经或未来可能给发行人带来某种利益,此前在发行人提出申请前6~12个月入股不属于突击入股,那么在此期间入股,对于6个多月后是否能够上市,其不确定性显然较小,此类利益输送方式较容易操作成功。
假若利益输送对象要避免突击入股,在发行人提出申请前12个多月入股,未来发行人是否能够成功上市,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如此方式入股,利益输送就可能变成被动持股甚至套牢。
当然,除了突击入股利益输送方式,还可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机构股东间接持股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这些股东的持股锁定期可能为12个月。为此一方面要强化穿透核查,查明多层嵌套的最终持有人基本情况和信息;另一方面笔者建议,应规定所有原始股东持股锁定期一律为上市后三年,如此也方便操作。
原始股东在上市后以最快速度减持致富,一直是市场反映强烈的问题,让人怀疑发行人上市的主要目的究竟为何。监管部门一直鼓励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上市之后原始股东就快速减持,也偏离了这个导向。当然,有些创投基金有快速退出的需要,目前对创投基金减持也有特殊优惠政策,但创投基金既然敢于在上市之前长期投资发行人,上市之后再投资三年又有何妨?由此也可避免创投基金套取炒新溢价,维护市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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