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业务 之存续期信息披露ABC
1.基础设施基金的信息披露需遵守哪些规范要求?
基础设施基金应遵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则关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
考虑到基础设施基金与其他公募基金存在差异,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基础设施基金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2.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基础设施基金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设施基金产品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财务报告;
(二)基础设施项目明细、相关运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业绩表现及未来展望情况;
(三)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四)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五)报告期内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
(六)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3.哪些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临时公告?
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编制并发布临时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础设施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二)金额占基金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交易或损失;
(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或者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
(四)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五)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六)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现金流或产生现金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七)主要参与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八)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卖出战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额。
(九)可能对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作出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决定的,应当发布临时公告,披露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相关情况及安排。
就拟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布首次临时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发布进展公告,说明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若本次购入基础设施项目发生重大进展或者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也应及时披露。
5.投资者份额权益变动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一只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10%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通知该基金管理人,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基础设施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达到一只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10%后,通过深交所交易拥有权益的基金份额占该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通知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基础设施基金的份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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