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第二节内容作者为太平人寿战略发展部钟潇、李芳,有删改。
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人身险公司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四个方面打击乱象。
整体来看,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非常明确的,基本都是人身险市场最常见的违规违法行为,包括销售行为中的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等;人员管理中的涉及的虚增人力、给予或承诺给予消费者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数据真实性涉及的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几乎都是银保监会针对保险业的罚单中最常见的理由;对于保险业内人士,这些行为也几乎已经“见怪不怪”。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件已经证明,这些“见怪不怪”已经到了亟待治理的时刻,无论是在行业引起轩然大波的“退保黑产”问题,还是各种非法“套利”问题,其中有不法分子主观故意的原因,也有人身险企粗放经营形成各种漏洞的原因。这些问题集中暴露,不仅影响消费者权益,也侵害保险公司利益,更损害行业声誉。这与“高质量发展”的主基调显然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针对人身险市场乱象治理开展专项工作以“防风险、治乱象”,几乎是近些年来监管部门的“固定动作”。
不仅如此,围绕“防风险、治乱象”,银保监会成立3年间,已累计出台30余项核心政策,从罚单总量、罚款总金额、罚款对象来看,自2018年开始也显著扩大,“防风险、治乱象”一直在路上。
本文第二节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详细梳理,大致将其归纳为4类,同时发现,监管一方面从严从细整顿、精准打击乱象(罗列清单、逐一对照整顿中介市场,以负面清单形式约束产品开发,以履职回避政策降低治理风险);另一方面完善制度规则、堵住潜在风险点,秉承内容合理、程序正义原则不断推动监管体系与时俱进。
而接下来,随着行业合规成本进一步提升,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将相对利好传统企业。
01
银保监会“打假”,开展市场乱象治理专项行动,剑指虚列费用、虚增人力、虚假承保
根据《通知》,此次人身保险公司乱象治理专项工作,主要目的在于:
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根据《通知》,监管部门在此次专项工作中将围绕四大重点来进行,分别是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以及内部控制:
(一)销售行为,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二)人员管理,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
一是信息虚假。是否存在虚假学历、虚假身份信息。
二是虚增人力。是否存在以避税、维持团队架构、完成激励方案、套取费用为目的虚增虚挂从业人员。
三是人员失信。是否存在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倒卖保单。
四是管理松散。是否存在不严格执行考核要求,不及时为离职从业人员办理注销手续,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数据真实性,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一是虚假承保。是否存在强迫从业人员购买保险、通过即买即卖、即买即借、循环投保虚增保费并套取费用。
二是虚列费用。是否存在通过虚列人头、虚假续佣、高额聘才等套取资金;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奖励费等;公司直销业务通过中介机构套取费用;向银邮代理机构等支付账外手续费或其它利益。
三是虚挂保费。是否存在保险业务虚挂中介渠道。四是虚假保全。是否存在冒用投保人名义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侵占保单贷款资金或办理退保业务、侵占保单现金价值;从业人员挪用、侵占保费或保险金。
(四)内部控制,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控制。业务考核机制、奖励激励机制、营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存在套利空间;核保核赔标准是否合理、有效。
二是财务控制。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禁兼任不相容岗位,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建立并实施规范的会计核算流程,依据真实的经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对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实现账账、账实和账表相符;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和预算控制制度。
三是高管履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带病上岗、带病提拔、违规履职、履职不当。
四是风险管理。是否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对信访投诉、自保件、极短期退保率、营销员业务品质等是否持续跟踪分析、进行风险评估。
五是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健全、合理、有效,公司对财务、业务、机构、高管履职、内部管理等是否进行定期审计检查,审计问题是否及时整改,是否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人员是否开展责任追究。
根据银保监会的工作安排,此次治理乱象专项工作覆盖所有分支机构、所有业务渠道,4月至5月为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8月为监管抽查阶段,银保监局至少上报3家机构,银保监会则选择部分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9月至10月为总结提高阶段,银保监局须于11月1日前,向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
02
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主题,银保监会成立3年累计推30余项核心政策强化市场管理,合规成本提升下,或进一步利好传统险企
事实上,伴随多年的高速增长,国内保险业始终面临诸多市场乱象,其中重点就包括以下四类:
销售误导,如夸大宣传、与其他理财产品概念混淆等;
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如虚列费用、虚挂人头等;
产品创新不当,如捆绑销售、长险短做等;
公司治理薄弱,“三会一层”形同虚设、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
面对这些乱象,2018年银保监会成立后,一直将治理市场乱象视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据不完全统计,3年间,银保监会已经累计出台30余项核心政策加强市场管理并在实践中加大惩处力度。从罚单总量、罚款总金额、罚款对象来看,自2018年也显著扩大,这也精准传递出银保监治乱象的严监管态势。
除高压治乱象外,监管还通过偿付能力管制及监管制度补齐、完善以实现长治久安。
本节内容对这些政策进行了详细梳理,并根据其性质将其分为4类,进而归纳总结出政策背后的监管思路。
不难发现,在寿险业粗放发展模式短期积重难返、互联网新业态错综复杂、市场发展必然衍生新的风险点等情况下,防范风险仍是金融业的永恒主题。
而接下来,互联网渠道、产品创新、偿付能力等重点领域将持续面临监管强光照射,随着合规成本进一步提升,行业进一步规范发展,将相对利好传统企业。
表1:2018-2020年保险机构处罚情况
注:18-19年数据来自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报;2020年来自普华永道;个人处罚来自公开信息整理
1.销售乱象:整治内容从严从细,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自2019年起纳入监管重点
销售乱象主要体现为渠道端为追求保单量快速上涨,在宣传-销售-理赔-服务过程中违反既有规定、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而产生的一系列不当行为。
近年银保监会通过出台16项核心文件来压实渠道管理责任、细化监管标准、以及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以此来降低整体销售乱象情况。核心政策要点如下:
表2:销售乱象相关政策要点
从销售乱象整治进程中,发现两个趋势:
一是监管从严从细、高压态势不减。如2020年中介市场乱象整顿在2019年四类问题的基础上扩展至七类,且针对每个环节的乱象都一一列出整治清单;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一责任人落实到公司董事长;再如2020年监管罚单数、罚款金额均出现大幅回升。
二是互联网平台乱象近年频出,或将成为监管后期整治重点。2018年银保监会接到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10531件(占整体12%)、同比增长121%,2019年接到投诉共1.99万件(占整体21%)、同比增长89%;为此监管除在近两年中介市场整顿中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业务,以及针对近期兴起的直播带货做足风险提示。
2.产品乱象:负面清单+市场监督+重拳整治三方叠加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银保监自合并后陆续推出“三板斧”综合提升产品监管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一是“负面清单”直接限制不当开发,2018年开展全面核查清理工作,同时发布负面清单推动险企对照自查、整改。
二是不断强化信息披露作用,2019年建立人身险产品有关通报制度,定期(半年)通报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
三是重拳整治典型产品乱象,针对两全产品设计、组合销售展开专项整治。相关核心政策及要点如下:
表3:产品乱象整治相关政策要点
3.公司治理:压实董监高责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监管双管齐下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基石
近年保险领域发生了一些重大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问题;战略盲目追求粗放扩张,“三会一层”形同虚设,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匹配。为此银保监会从压实董监高责任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两个方向着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针对董监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监管相继出台了4份重要文件,主要内容涵盖:
一是压实董监高责任,如列明重大关联事项必须表态、绩效薪酬执行追索扣回机制等;
二是关键岗位履职回避,实行业务+任职双回避,另7年内还需轮岗一次;
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内部评价体系,明确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情形,以及公开履职信息强化公众监督。
针对完善现代化企业制度方面,监管出台了7份重要文件,重点涉及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公司治理评估、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其中《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2019)》规定:评估结果改为监管100%打分、强化监督,同时评估为D档机构将面临暂停业务、停止新开办业务等处罚,E档机构在D档基础上增加直接责任人处罚,可见监管从重从细态势。
根据2020年评估结果,银行保险机构D档占比11.66%、E档10.16%(占比数据为银行+保险),约1/4的机构面临暂停业务的处罚,可见监管执行决心强、力度大。
预计后期将延续关键岗位管理、现代化企业制度建立两条线,持续提升经营主体的治理水平。
4.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全面升级,大型险企长期获益
偿付能力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历来监管的重点,银保监会成立后陆续出台7项文件,其中核心通过《完善人身保险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形成机制及调整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两份文件,明确了责任准备金计算标准和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政策核心要点如下:
表4:偿付能力相关政策要点
根据监管2020年三季度数据显示,除中法人寿外,其余寿险公司均满足综合、核心偿付能力的最低要求,但上季度风险评级在B以下的公司有渤海、百年、君康、前海、中法,此类公司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管制,管制强度从监管谈话、增加资本金到责令停止部分/全部业务再到银保监会依法采取接管不等。
偿付能力监管越来越严格且透明,这将对部分产品定价过于激进的中小公司起到显著限制作用,利好大型险企和行业健康发展。
5.完善监管制度:补齐制度短板、落实放管服
规则的明晰是各行各业长期稳健发展的前提,保险也不例外;自2020年起,银保监完善监管制度的步伐明显提速,2019年仅出台1项核心政策、2020年出台8个、2021年截至2月已出台3个,这些核心政策重点围绕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和落实放管服两方面展开。
补齐制度短板重在与时俱进,原有不合时宜的制度要更新,新出现的现象需新设管理制度,总体而言,监管秉承着内容合理、程序正义原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落实放服管聚焦行政许可批设范围、程序改革以及监管主体职能划分,来进一步实现简政放权,提高效能。
表5: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2021)
以人力促保费的发展模式短期难以改变、互联网渠道兴起带来不确定因素加大、寿险以经营风险的获利模式,共同决定了治乱象、防风险是寿险监管的常态,预计监管着力重点领域(互联网渠道、产品创新、偿付能力)持续推动合规经营,届时将利好大中型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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