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有序推进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方面又迈出重要一步。
4月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公布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附加监管规定》),进一步健全金融风险的预防预警和处置问责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并将其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对于银行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入选银行有充足应对时间
“《附加监管规定》的出台,对于完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框架,落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推动系统重要性银行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
《附加监管规定》对入选银行提出了附加资本要求,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第一组到第五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标准。“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相邻两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相差0.25%,且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附加资本要求,有助于国内银行在确保经营安全的同时有效用好资本,提高稳健经营水平。”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采访时对《金融时报》记者说。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已被纳入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监管体系。因此,《附加监管规定》中的附加资本要求基本不会对其带来额外的资本要求负担,但对其余入选银行来说,附加资本要求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对此,业内专家认为,《附加监管规定》给这些银行提供了一定的缓冲空间。按照规定,附加资本要求会在进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或者系统重要性得分变化导致组别上升后,经过一个完整自然年度后的1月1日满足。因此,入选银行有相对充足的应对时间。
高度重视恢复与处置计划
《附加监管规定》还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后也会相对更加难以处置。因此,需要事先制定详细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以更好地应对危机,顺利恢复持续经营能力或者进入处置环节。”娄飞鹏说。
作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附加监管规定》要求恢复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从早期危机中恢复,确保能在满足事先设定的触发条件后启动和执行;处置计划需详细说明银行如何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附加监管规定》明确提出,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查,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温彬说,“这也有助于为后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对于银行而言,完善的恢复与处置计划不仅是满足监管要求,还能够以此梳理业务,加强管理,在危机来临之时有信心度过风暴期,而且在正常经营情况下也能作为银行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好的恢复与处置计划是监管机构和银行相互协同的结果。他建议入选银行要高度重视恢复与处置计划。“恢复与处置计划不能制定完就束之高阁,而是应该利用计划中体现出来的逆向风险思维,直接将银行置于倒闭的极端状况下,然后再反推哪些关键指标的突破会导致这种风险,针对性地弥补当前商业银行自上而下的分块风险管理模式造成的空白点和薄弱点。”曾刚说。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恢复与处置计划的可用性。曾刚表示,入选银行要清楚地认识到数据分析在恢复与处置计划制定中的作用,通过收集机构、条线、财务、风险、IT系统情况等多维度数据,形成对银行由外到内、从业务到管理的穿透辐射。
平衡监管要求与合规成本
此次《附加监管规定》明确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信息报送、风险数据加总和公司治理要求,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并特别规定,人民银行可直接向系统重要性银行作出风险提示,并建议银保监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风险暴露和信息披露等对银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让监管机构、公众等更好地了解银行经营情况,加强自我监督和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推动银行稳健经营。”娄飞鹏认为。
“《附加监管规定》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施加了更多新的监管要求,目的是降低这些银行‘大而不能倒’风险,从而降低整个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曾刚说。
但同时,曾刚提出,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意味着银行要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这必然会抬高银行的监管合规成本。
“因此,对于入选银行来说,夯实资本应对更高的监管要求就成了必然选择。”曾刚说,“银行还可以通过适度扩张规模和适当降低业务复杂程度来适应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后的变化。此外,优化业务结构、多发展轻资本业务的方式,也能够帮助银行降低资本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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