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放贷,不能一走了之。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郓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名银行客户经理因违法放贷,离职三年后被抓获,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宋某在任郓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郓城县农商行)程屯支行(原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屯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在对借款人及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中填写的家庭资产、自有投入资金、还款能力等方面未进行调查及严格审查,明知贷款资料中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情况与实际不符,其作为调查人、第一责任人,向徐某等人违规发放贷款12笔,共计发放贷款339万元。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全部借款。郓城县农商行就该十二笔贷款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至2020年5月27日,涉案十二笔贷款余额合计为296.46万元。
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宋某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
此时,宋某已从郓城农商银行离职超过3年。其简历显示,宋某于1996年1月至2010年1月任杨庄集信用社办事员,2010年1月至2010年9月任肖皮口分社综合柜员,2010年9月至2016年3月为郓城信用联社程屯信用社(2014年改为程屯支行)客户经理。2016年3月与郓城农商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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