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芙蓉 《中国金融》媒体融合特约撰稿人
文章|《中国金融》 新媒体供稿
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加速了全球信息化进程,去年7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0》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达35.8万亿元,已稳居世界第二位。经过2020年不平凡的发展,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拓展,数字经济红利进一步释放。两会委员、代表十分关注高质量数字经济发展,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收到的不少提案及发言中对如何加快数据流通服务创新、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如何更深层融合、数字经济如何整合各类服务,数字化治理如何更有成效、数字交易水平如何进一步提升等给出了很多好的提议。
数字经济赋能百业千家
全国政协委员、百度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的5份提案,谈的都是加快数字化发展。自动驾驶和智能交通、智慧养老进社区、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共享、人工智能教育体系建设、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等。其中有三个提案关乎老人、全民与下一代。
在加快推动智慧养老进社区,用科技让老年人的生活更简单更幸福的提案中,针对90%的老人依托社区居家养老现实,李彦宏委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更多智能设备进社区,拓展和深化智慧养老服务。一是加速实现与老年人相关的医疗服务与健康管理设备智能化,通过智能音箱、可穿戴设备等智能设备帮助老年人对健康医疗数据进行收集与跟踪,从而更好地管理健康;加快建设搭载在智能设备中的适老化综合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打通社区服务资源和卫生医疗资源,面向老年人提供家医服务、慢病管理、紧急呼叫等综合服务。二是引导企业扩大适老化智能设备供给,全面普及以语音为核心,结合眼神、手势等多模交互的人工智能助手,将其搭载到老年人常用的设备中,让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的各个场景都能享受到科技发展带来的便捷。三是依托人工智能产品和技术,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选择老年人较多、陪护需求较高的社区进行智慧养老试点。
在加强互联网平台数据开放共享,让网民便捷获得信息的提案中,针对电商、社交、资讯、餐饮、打车、教育、医疗等每个领域都出现大量APP,使用繁琐并存在信息不安全隐患,李彦宏提出两条建议,一是有关部门选取老百姓(603883,股吧)获取信息服务密切相关的领域作为试点,如资讯信息,构建不同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共享的机制,打破现有“信息壁垒”模式,促进信息和知识的自由流动,逐步引导规范互联网开放生态的回归,提升用户体验;二是强化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开放及安全监督工作,对各平台的信息开放共享和信息质量开展评估。
在开设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的提案中,针对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93.1%、未成年网民超1.75亿、使用手机上网占比93.9%的现状,李彦宏委员建议,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加快建立统一标准的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各主体积极参与,让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网”更牢固。一是政策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将网络安全教育全面纳入中小学课程体系;二是在政府部门指导下,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安全教育;三是推动全社会形成关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的氛围。
加强数字中国法治化建设
“十四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明确,要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与交易流通基础制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等目标任务,而数字中国建设法治化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基础和保障。基于此,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总商会副会长、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山对加强数字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加强数字法规体系建设。一是要加快《数字权利保护法》的立法进程,建立统一的数据权属、数据处理、数据开放共享、数据交易等数据管理制度,完善数字产权制度,加强公共数据的聚通用和反垄断。二是及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促进我国数字经济良性快速发展。三是适时制定《政府数据公开条例》。四是科学衔接国内国际数字法规,为数字中国建设创造和谐统一的国际环境。
完善数字监管体系。科学构建适应社会需求和尊重社会发展规律的监管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法治环境。一是要深入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构建“用数据说话、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决策”的运行机制,能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数字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的迫切需要。二是科学配置数字监管权限。构建有利于数字化运行的组织环境,同时要打破传统的监管路径依赖,构建以监管科技为核心的双维监管体系。三是优化数字监管机制。形成敏捷治理合力,促成制度化、常态化的数字监管协调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加大数字监管执法力度。对政府、企业及平台公司可以设置适当的数字备案或准入机制。监管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运用智能科技手段查找违法线索,严肃查处数据垄断、信息处理违法等违规行为。
建设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体系。一是加强数字司法体系建设。根据实践需要,合理设置数字专门法院,集中统一审理数字类案件,切实提高审判效率。二是继续提升数字化司法水平。让“用数据说话、让数据做主”的数据驱动变成自发的决策思维模式。构建司法大数据共享平台,破除“信息孤岛”现象,要加快“司法云”建设,增加司法机构大数据基础设施投入。继续强化“大数据慧治”,发挥其评价与监督功能,有效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数字司法水平。
构建全民参与合作共管的数字治理体系。数字技术为虚拟社群的“组织化”、边界确立、资源动员和集体行动能力塑造发挥着支撑作用,有利于实现个人、组织和政府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形成个人、组织与政府三者合作共治的治理新格局。数字经济时代,我国要依托国家数据共享和开放平台体系,加快推动政府数据共享交换,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运用大数据辅助决策施政,保障治理过程透明化运行。而人民群众始终是数字治理和数字权益保障的主要参与者,数字意识、法治意识将会有力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数字治理模式。
健全数据产权制度
进入以工业互联为特征的数字经济“下半场”后,建设数据要素市场至关重要。数字经济发展需要数据合法合规有序高效安全的流动,数据产权成为必须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民建江苏省苏州市副主委、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副院长宋青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推进数据产权立法工作。我国现有法律对“数据产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并未厘清数据保护和利用过程中的权属界定这一关键问题,立法滞后于发展需求的情况客观存在。地方立法的探索已有所破题,2020年7月深圳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公共数据与一般数据区分开来,对数据确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有益探索。
二是构建数据确权“分层定位模式”。由信息资产到数字资产再到数据资产的迭代演进,让数据确权的分层定位成为必然。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让数据成为有价值的数据资产,对数据进行深入、全面、与时俱进的精细、精准分层、分置、分形,定位好数据的基础性资源位置,合理界定不同数据主体的权利义务,探索构建数据确权“分层定位模式”,势在必行,也切实可行。
三是健全数据资产化机制。秉持数据确权和资产化并重的定位,完善数据获取、开发和交易的资产化体系,打造共建共享共生共荣的数据资产化生态。让“顶天立地”的大企业和“铺天盖地”的中小企业在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中都拥有各展所长的“生态位”。让数据的生产、加工、处理、交易和消费成为整个经济链的重要环节。要加快制定数据资产化及应用领域的准入标准,建立数据应用诚信机制、退出机制,规范数据使用、研发、挖掘、管理规则。
四是探索建立“数据银行”。将数据遵照所设置的规则划定不同价值,存入“银行”,开放“共享”,通过对价置换,可换取获得等价数据使用权限。由“银行”对数据的安全和脱敏使用进行管理,需求方用户可按数据价值向“银行”购买使用数据,所获收益由“银行”按一定规则向提供方“分红”。
全力保护数字经济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去年抗疫,大大激发和提升了我国的网络经济。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新就业形态的平台企业员工达623万人,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政协副主席、民革浙江省主委吴晶关注到“买菜靠网购,吃饭靠外卖,教育靠网课,开会靠视频,全民直播带货”,“宅生活”激发大量“宅经济”,涌现了大批“宅就业”人员,这对扩大就业渠道、增加收入来源发挥了巨大作用。与传统就业相比,他们年纪轻、学历较高、流动性大,工作关系灵活化,工作碎片化,工作安排去组织化。她针对这些新型劳动者存在工性质界定难,权责关系确认难,用工权益保障难,政府监管到位难的“四难”问题,提出了四条建议:
一是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和管理。划分新业态劳动用工法律边界,明确劳动关系类型划分标准,坚持分类施策,统筹监管。制定符合新业态劳动用工特征的劳动标准体系,对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安全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支持引导薪酬分配政策向数字技能等高层次人才倾斜,向关键岗位、急需紧缺人才倾斜,探索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方式。加快新业态薪酬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兼职、一人多岗等灵活就业人员按次提成、计件取酬等工资制度。研究完善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制度。
三是完善社保政策和服务。完善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鼓励并允许新业态从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允许网络送餐、快递物流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拓宽失业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商业保险,推进“网上社保”,完善数字人才在人才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方面的政策,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畅通维权申诉和救济渠道。整合劳动监察、调解、仲裁力量,简化申诉流程,开办在线服务,探索“一窗受理”模式,构建快捷便利的维权机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成立多种形式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会组织,探索建立“互联网+法律”职工服务新模式。拓宽救济渠道,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点,探索试点跨地区联动监察和仲裁模式,切实保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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