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周刊 特约 | 黄湘源
近日证监会接连出手为全面注册制的推开扫障堵漏,但对于注册制条件下IPO中所可能出现的突击入股,甚至不惜造假的带病闯关行为,包括现场检查的内在可用监管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对于错与罪不加区分一律以终止上市为终点的一刀切,也未必是真正有效的釜底抽薪之策。
IPO阶段就要将问题企业挡在门槛之外
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IPO现场检查其实早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采用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了,但一直以来现场检查的工作基本上是以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的。不仅不利于现场检查的规范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闯关者撞大运的侥幸心理,并为他们提供了某些可乘之机。而这也是迄今为止发生在IPO中的带病闯关行为一直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让现场检查成为IPO市场的常态,成为监管层的常规武器,对于警戒和防止各种形式的IPO带病闯关行为,或在一定程度有可能起到较此前更好的促进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对带病闯关行为的处理如果不能正确区分是否违法,罪与非罪,也必然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及时发现和查处拟IPO企业在申报资料中刻意掩饰和隐藏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无疑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单靠动用各种监管资源来把关堵漏毕竟是被动且消极的,作用也相对有限。科创板开板初期的会前询问是十分现实的教训,面对一拥而上的IPO申请,为了不让过会承受过大的审核压力和避免忙中出错,科创板在会前问询阶段动用极大的监管资源,对每一个被问询对象几乎都极尽其之所能,提出了成百上千需要回答和弄清的问题。即使证监会在其后续的注册程序进行了把关,也不免仍有个别企业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创业板启动注册制以来,至少已有50家企业被终止上市,其中今年以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因撤回、审核不通过被终止及终止注册的总计27家。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高效运转的基石,如果以为一进入注册制就可以不审而行,甚至为了缓解排队压力而放松对上市条件的把关,则必然将因过度的盲目扩张而导致鱼目混珠,这不仅将有可能毁掉市场,也并不能由此而较好地达到支持实体经济的目的。
就此而言,在IPO阶段就有必要堵住带病闯关的口子,将有问题的企业挡在门槛之外。不过,无论是靠会前问询、现场检查还是过会和注册审核,都有一个监管资源是不是足够的问题,还有一个单靠监管把关是否把得住的问题。历史经验显示,只要监管差异还存在构成监管真空的可能性,带病闯关钻空子就依然还会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现象。
不符合条件的闯关者不应被一刀切的对待
监管把关忽严忽松,很容易助长带病闯关者的侥幸心理,且无法始终如一的按同一上市条件和同一治理规范保持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造假上市借带病闯关愈演愈烈之势的趁机来袭,势必更有可能将在所难免。不符合上市条件的闯关对象,由此所产生的行为结果有既遂还是未遂的区别,同时也存在违法与未违法、罪与非罪的本质不同。一刀切的终止审核或终止过会、终止注册如果无不是到此为止,很有可能以一时之间表面化的处理结果而掩饰了问题的实质,混淆了违法与未违法、罪与非罪的本质差别。造假之类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如果也只是被当做一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处理,该罚不罚,罚不到位,则非但不能对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巨大的监管和法律威慑,让造假者不敢造假,违法违规者不敢违法违规,带病闯关者不敢带病闯关,反而有可能形同纵容,甚至等于变相的鼓励。
本着违法必究,以儆效尤的原则,除已实施撤回者外,对一意孤行的闯关者,尤其是伙同造假形同帮凶的中介机构,理所应当继续受到法律和监管规则的追责。无论是从维护当前资本市场的整体稳定还是推进注册制改革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对发生在IPO重大带病闯关现象的处理都不能仅仅因为做出了终止上市的处理而到此为止,只有正确区别和对待违法与未违法、罪与非罪,不撤回,必追责,彻底消除由各种各样的监管差异性所造成的监管真空,才是规范IPO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带病闯关现象的釜底抽薪之策。
(本文已刊发于2月27日《红周刊(博客,微博)》,文中观点仅代表嘉宾个人,不代表《红周刊》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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