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绵竹市人民法院判决,男子李某开犯骗取贷款罪获缓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李某开通过其控制的四川天府蜀都实业有限公司、四川保地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帝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均每亩47万元的价格从罗江县国土资源局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388.7亩。
之后,被告人李某开为向工商银行绵阳分行、天津银行成都分行、大连银行成都分行等银行申请贷款,安排其公司资金部工作人员采用关联企业间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申请流动资金、伪造土地买卖合同以虚增抵押土地评估价值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截止案发前,尚有银行贷款2.4258亿元未归还。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开被德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银行已将部分贷款核销或打包转让。
李某开辩护人提出意见:被告人李某开刚达成某企业的股权转让,但后期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本人参与,出于政府维稳的需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予以采信,作为本案量刑的依据。
法院指出,根据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称为不良贷款,因为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定的损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等同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不能仅以尚未归还的贷款金额作为认定其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金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李某开有期徒刑2年半,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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