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不武】
务必严格追究冒名顶替上学者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刘武俊
为维护教育公平,回应社会关切,1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着眼解决冒名顶替上大学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修正草案将第七十七条中的“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同时,增加两款,分别规定冒名顶替入学及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正草案增加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冒名顶替”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法律责任,补足了相关法律和制度的短板,提高了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织牢了严惩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网。
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屡有曝光,陈春秀、王丽丽、苟晶等被顶替上大学案激起全民公愤。值得欣慰的是,在民意的推动下“冒名顶替上学”已经入刑。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填补了规制冒名顶替行为刑事法律责任的空白。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不容侵害。冒名顶替上大学案归根到底侵犯的是受宪法保障的公民受教育权。宪法毕竟是原则性的,公民受教育权还是要通过刑法、民法等具体法律予以保障落实的。冒名顶替上大学这种欺世盗名、偷梁换柱的恶劣行为破坏了最底线的公平公正,不是施害人道歉和经济补偿就可以解决,也不是对给予施害者一些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就能了结,其危害结果远远超出道德谴责的范围,理应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应该依法予以严厉制裁。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所言:“我们有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我们更要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却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岂不是咄咄怪事。
务必严格追究冒名顶替上学者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期待修订后的教育法与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补足相关法律制度的短板,提高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织牢严惩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网,让冒名顶替者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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