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驻马店农商银行原信贷员犯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雍某,1972年出生,于1993年12月至2017年6月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原驻马店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华支行信贷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被告人雍某购买中业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天中山花园”第10幢自东向西1、2、3、4号房屋,并签订购房合同,总房款201.218万元,支付首付款100.609万元,向驻马店农商行中华支行(原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分社)申请贷款100万元。
待银行贷款转入房地产公司后,2012年1月13日,雍某与中业房地产公司解除购房合同,中业房地产公司将购房款退给雍某,雍某将购房款用于他处。雍某后借钱偿还该笔贷款。
2014年7月1日,雍某再次以已解除作废的“天中山花园”第10幢自东向西1、2、3、4号房屋购房合同,向驻马店农商行中华支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80万元,贷款被雍某用于偿还他人借款。
该笔贷款除系统自动扣除一次利息996.92元,后不再偿还,经驻马店农商行多次催讨借款,雍某拒不还款。驻马店农商行审计部经理表示,“因雍某还在银行工作,银行只是口头通知雍某还款,没有书面催收手续。”
另经法院查明,雍某在工作期间还存在违法发放贷款的事实。2009年至2012年,雍某在未审核贷款人、担保人信息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72.1万元。经全国人口户政系统核查,多位借款人和担保人为虚假身份。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雍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70万元,造成银行损失79.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雍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172.1万元,尚有127.2万元贷款未追回,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雍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决,决定对雍某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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