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3日,中信国安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公司于2021年3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13号)。
经查明,中信国安涉嫌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2009年预售策略会议纪要、预售合同、客户方提供的结算函、青海中信国安销售部公路运输客户资料流水账、中信国安及青海中信国安出具的情况说明、青海中信国安提供的明细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目前中信国安收到的只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的结果还需要等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确认,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5月18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的邮箱,参与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参与此活动的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孙亚雷、李宏灿、孙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吴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四、对李士林、罗宁、晏凤霞、李向禹、严浩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中信国安还在公告中表示: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版)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1年3月3日,中信国安收盘价为2.19元。另从“天眼查APP”了解到,中信国安目前司法风险18条,经营风险78条。接下来,对于公司的相关事件进展我们也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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