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判决书,揭开了一起信托公司员工在融资过程中受贿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在甘肃省信托兰州财富管理中心任职期间,利用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职务之便利,为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港联公司”)办理融资过程中,于2013年8月收受港联公司一辆47.78万元的白色奥迪Q5轿车归个人使用。
从相关证言中了解到,2013年,港联公司通过甘肃信托进行融资共计1.0081亿元,该信托项目经理共有两人,分别是吴穷、宋某。
根据甘肃信托出具的文件证实,宋某2012年12月与甘肃省信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公司正式员工,任信托二部经理;吴穷任兰州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14年7月7日,甘肃信托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宋某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聘用一般员工。
按口头约定,港联公司除正常支付年利息10.6%外,再以抽点返还2%的利益的方式,给宋某、吴穷所在部门返还200万元资金。
据宋某供述,1.0081亿元的借款办理成功后,港联公司按照同事吴穷提供的几个个人银行账户,实际转账约150万元的“营销费”,剩余50万元通过购买一辆奥迪车交其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向宋某行贿的港联公司时任总经理朱某原为兰州农发行员工,港联公司的总经理一职是其病休期间在外兼职。案发后,朱某因犯行贿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刑3年;吴穷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法院判刑4年半。
2018年8月27日,公安机关以宋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同年8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抓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罚犯罪。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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