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法院判决,尧都农商行魏村支行原客户经理马某平骗取贷款案,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人马某平于1997年开始担任尧都农商行魏村支行的客户经理,职责主要是信贷。2014年9月,被告人孙某峰虚构尧都区贾得工业园区道路工程规划一路B段为该二人合作施工项目,提供虚假买卖合同、施工合同,向尧都农商行魏村支行申请贷款。支行客户经理马某平在明知贷款证明材料虚假的情况下,出具了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最终魏村支行发放贷款480万元。
这笔480万元贷款被拆分流出,部分用于归还过桥资金,部分由马某平转入他人账户,至案发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与被告人孙某峰等人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48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孙某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这起案件中,马某平作为银行工作人员,为何没能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论处,二审法院给出了答案。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尧都农商行魏村支行发放贷款额度为30万元,作为尧都农商行魏村支行的客户经理马某平对发放涉案480万元的贷款不具有决定权,尧都农商行在错误认识下批准魏村支行发放贷款,最终骗取贷款480万元,马某平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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