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2013年法”的公司法案缺乏清晰度,在印度公司法律制度革新,继续对外国投资者提出担忧。虽然立法者热衷于重新定义现有的制度,但强调所需的乐景是在2013年法案中没有反映在印度易于开展业务。虽然1956年建立了公司法案的许多问题,但是1956年(1956年法案)仍未解决,但在2013年法案下出现了几个新的。一项如此严重辩论的问题是国外公共公司拥有的私人有限公司,并拥有一个或多个印度合作伙伴(主题公司)是一个“公共有限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的目的2013年法案。此问题对印度公司大多数股权的外国公司至关重要,因为分类为“公共有限公司”为“公共有限公司
”需要额外和更严格的合规性要求。这篇文章,我们寻求简要介
绍
立法规定并分析这个问题.Background under第4(7)条第4(7)条法案,1956年(1956年法案),要求履行私营公司以被视为公共公司的子公司的条件:公司是一家私营公司纳入印度(PVTCO); PVTCO控股公司是印度境外(Holdco)的机构公司; Holdco,它在印度纳入印度,落入了1956年法案下的公共公司的意思;和PVT CO的整个股本由持有公司不拥有,无论是单独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在印度境外的一个或多
个机构公司。在Holdco是外国企业的各种情况下,其地位对于确定地位至关重要PVTCO,除非PVTCO全国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机构企业全资拥有
。因此,根据1956年法案,一个主题公司被视为公共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需要遵守适用于A的规定公共公司根据1956年的法案。根据2013
年法令2013年法案
删除了1956年法案第4(7)条的现存视为议定书。但是,根据2013年法案第2(71)条的“公共公司”的略微修改的定义,该公司是“公司”(不是私人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视为一家公共公司即使子公司继续成为其文章的私营公司。根据第4(7)条根据
第4(7)条的较早的限制被删除,因此由于在第2节“子公司”的定义中解释而产生的混乱会出现意外( 87)2013年法案,这些行为(即表示本条款的目的)的“公司”包括任何机构公司“。“Body Corporate”在2013年法案第2(11)节中被广泛界定,包括在印度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阅读上述规定的联合规定,有可能的解释是,外国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将被视为2013年法案的目的。对上
述
内容进行了一项逻辑解释,是表达式的诠释“根据2013年法令第2(87)条(将包括”机构企业“/外资)的第2(第71条)达成2013年法案第2(71)条,因为第2(87)条明确国家的参考表达的“公司”包括任何人公司,只针对第2(87)部分的定义的目的,就第2(71)条而言,应根据第2(20)条读取“公司”的定义2013年法案是指2013年法案或以前的公司法律成立的公司。这种解释将导致得出的结论,只有印度公司的子公司将在2013年法案第2(71)条根据“2013年
法”第2(71)条下的拨备内。如果2013年法案背后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促进印度的商业,而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外国人公司可以投资印度的一家公司,这类印度公司的地位不会依赖于该外国机构的地位,如果将子公司纳入私人有限公司,则继续由适用于2013年
法案的私营公司的规定。希望有一些澄清,公司事务部将终于终止休息上述歧义。但是,为了增加困惑,公司事务部通过其总通函2014年6月25日第23号(通函)表示如下:澄清说,2013年法案下没有条款,该公司于外国公司成立于2013年印度将子公司纳入公共公司或私营公司; ANDAN现有公司是在印度境外的一家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根据1956年法令注册,凭借1956年法令第4(7)条,将继续作为私营公司或公众作为案例的公司可能,没有任何改变的公司的成立地位。
无论如何,不管是常规的通函语言,我们认为只澄清(i)如果有任何公司因规定而改变其注册状态第4(7)条1956年法令(即从私人有限公司到公共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应继续成为公共有限公司; (ii)私人有限公司,根据1956年法案,将继续作为2013年法案的私人有限公司,并视为第4(7)条的规定而言不会出于2013年法案的目的发挥作用。虽然通过本公
司(修订)条例草案,2014年(票据)提出了许多议定书,但尚未在该法案中讨论第4(7)条的讨论问题。我们只能希望公司事务部展望这个问题,并发出一个“明确的”澄清,
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次。本文的内容不一定反映Khaitan&Co的观点/地位但仍然只
有作者的作者.Abhishek sinha是Khaitan&Co和Ashraya Rao的公司/并购团队的主要助理是Khaitan&Co.的公司/并购团队的高级助理
”需要额外和更严格的合规性要求。这篇文章,我们寻求简要介
绍
立法规定并分析这个问题.Background under第4(7)条第4(7)条法案,1956年(1956年法案),要求履行私营公司以被视为公共公司的子公司的条件:公司是一家私营公司纳入印度(PVTCO); PVTCO控股公司是印度境外(Holdco)的机构公司; Holdco,它在印度纳入印度,落入了1956年法案下的公共公司的意思;和PVT CO的整个股本由持有公司不拥有,无论是单独的,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在印度境外的一个或多
个机构公司。在Holdco是外国企业的各种情况下,其地位对于确定地位至关重要PVTCO,除非PVTCO全国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机构企业全资拥有
。因此,根据1956年法案,一个主题公司被视为公共公司的子公司,因此需要遵守适用于A的规定公共公司根据1956年的法案。根据2013
年法令2013年法案
删除了1956年法案第4(7)条的现存视为议定书。但是,根据2013年法案第2(71)条的“公共公司”的略微修改的定义,该公司是“公司”(不是私人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被视为一家公共公司即使子公司继续成为其文章的私营公司。根据第4(7)条根据
第4(7)条的较早的限制被删除,因此由于在第2节“子公司”的定义中解释而产生的混乱会出现意外( 87)2013年法案,这些行为(即表示本条款的目的)的“公司”包括任何机构公司“。“Body Corporate”在2013年法案第2(11)节中被广泛界定,包括在印度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阅读上述规定的联合规定,有可能的解释是,外国公司的印度子公司将被视为2013年法案的目的。对上
述
内容进行了一项逻辑解释,是表达式的诠释“根据2013年法令第2(87)条(将包括”机构企业“/外资)的第2(第71条)达成2013年法案第2(71)条,因为第2(87)条明确国家的参考表达的“公司”包括任何人公司,只针对第2(87)部分的定义的目的,就第2(71)条而言,应根据第2(20)条读取“公司”的定义2013年法案是指2013年法案或以前的公司法律成立的公司。这种解释将导致得出的结论,只有印度公司的子公司将在2013年法案第2(71)条根据“2013年
法”第2(71)条下的拨备内。如果2013年法案背后的立法意图是为了促进印度的商业,而且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外国人公司可以投资印度的一家公司,这类印度公司的地位不会依赖于该外国机构的地位,如果将子公司纳入私人有限公司,则继续由适用于2013年
法案的私营公司的规定。希望有一些澄清,公司事务部将终于终止休息上述歧义。但是,为了增加困惑,公司事务部通过其总通函2014年6月25日第23号(通函)表示如下:澄清说,2013年法案下没有条款,该公司于外国公司成立于2013年印度将子公司纳入公共公司或私营公司; ANDAN现有公司是在印度境外的一家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根据1956年法令注册,凭借1956年法令第4(7)条,将继续作为私营公司或公众作为案例的公司可能,没有任何改变的公司的成立地位。
无论如何,不管是常规的通函语言,我们认为只澄清(i)如果有任何公司因规定而改变其注册状态第4(7)条1956年法令(即从私人有限公司到公共有限公司),此类公司应继续成为公共有限公司; (ii)私人有限公司,根据1956年法案,将继续作为2013年法案的私人有限公司,并视为第4(7)条的规定而言不会出于2013年法案的目的发挥作用。虽然通过本公
司(修订)条例草案,2014年(票据)提出了许多议定书,但尚未在该法案中讨论第4(7)条的讨论问题。我们只能希望公司事务部展望这个问题,并发出一个“明确的”澄清,
以解决这个问题一次。本文的内容不一定反映Khaitan&Co的观点/地位但仍然只
有作者的作者.Abhishek sinha是Khaitan&Co和Ashraya Rao的公司/并购团队的主要助理是Khaitan&Co.的公司/并购团队的高级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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