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反垄断案件频发,除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罚阿里巴巴之外,正在进行中的字节跳动诉腾讯反垄断案也引人注目。
今年2月2日,字节跳动(以下称抖音)宣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涉嫌垄断。抖音主张,自2018年4月起,腾讯旗下产品微信、QQ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开始了对抖音等产品长达3年的持续封禁和分享限制,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
腾讯回应称,“字节跳动的相关指控纯属失实,系恶意诬陷。字节跳动旗下多款产品,包括抖音通过各种不正当竞争方式违规获取微信用户个人信息,破坏平台规则,“已被法院多个禁令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字节跳动及相关公司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腾讯将继续提起诉讼。
对此,抖音则表示腾讯以“短视频整治”为由封禁抖音,自己却推出大量短视频产品,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另一方面,腾讯将用户数据作为自己的“私产”要求其他产品在腾讯的同意下才能使用,既侵害了用户本人的权利,也严重影响行业的发展。
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对于法院最终会如何从反垄断法的层面来分析腾讯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尚不得而知。但从双方公开的声明来看,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归属和流通问题很可能会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数据安全能否成为正当理由
在分析腾讯的抗辩是否成立之前,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是:用户数据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
根据上述法条,个人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于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想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使用、加工或传输、提供等需要经过合法的许可程序。可见,用户数据的权利主体系自然人本人,即使个人信息由信息处理者储存、管理,自然人也拥有查阅、复制的权利。因此,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不仅要依法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同时,还应确保用户对外进行复制或迁移其个人信息的权利。
微信用户在聊天过程中去分享抖音链接,本质上是用户自己产生的数据,微信平台对于该数据没有提供任何的聚合、增值等服务。微信不问用户意见、直接对用户之间分享的链接全部予以屏蔽,实质上剥夺了用户本人对自己的信息数据进行复制、分享、传播、迁移的权利。
另一方面,微信对此种链接的分享进行屏蔽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数据安全的作用,反而将用户之间本来不用跨app登录就能完成的信息沟通,转变为信息的分享方与接收方需要转换app才能完成,一方面并未起到限制用户下载竞争app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徒然增加了消费者的沟通成本。
从微信屏蔽的对象上看,同样是短视频平台,腾讯仅对抖音的链接进行屏蔽,对于与抖音类似性质与内容的快手、微视等其他短视频平台不予屏蔽,腾讯需要就这种区别对待给出充分的理由,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实施了反竞争行为。
此外,微信的海外版wechat并没有封禁抖音的海外版产品TikTok,但事实上,海外多数地区如欧盟,对于数据安全的要求对比中国更加严格,如果开放接口真有数据安全问题,腾讯在海外也应同样封禁抖音。但显然,海外版微信并未采取屏蔽措施,这样具有地域差异性的结果很难让人不多想,毕竟,二者最大的竞争市场在国内。
内容安全能否成为正当理由
本案中,腾讯称解除对抖音的屏蔽将不利于互联网服务内容安全,但实际上,微信仅提供接口,无需对内容负责。
一方面,抖音本身也具有自己符合法律要求的内容规则,其《用户服务协议》第5.2.3条规定用户“制作、评论、发布、传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随拍或上传至‘抖音’平台的未公开的私密视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要求,否则公司有权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另一方面,微信、QQ解除对抖音的屏蔽仅需对其提供开放接口,内容本身仍然生产于抖音,其作为仅提供接口的平台,并不需要对内容负责。即使事后内容违法违规,负有责任的主体也是制作者与抖音。微信以此为由拒绝事前接入显然有些言过其实。
对于抖音上的内容是否安全,应该结合平台的整体情况来判断,如:存在问题的内容占其平台所有内容的比重有多少、相对其他平台是否更高,被处罚后是否及时整改,监管部门对于平台合法性、合规性的整体认定等。
目前,对于快手、微视、哔哩哔哩等视频平台,其链接在微信上都可以直接跳转,没有被认为存在“内容安全”问题,这些平台也都有过被监管部门因内容违规而处罚的记录。这种情况下,微信以笼统的内容安全为由封禁同一类型的抖音,并不存在充分合理的依据。
解除封禁之后,虽然会让腾讯的视频产品面临更大竞争,但对其更长远的未来而言,只有良性的竞争才能鼓励其技术创新、内容创新,才会促进互联网平台行业更为欣欣向荣的竞争与发展,互联网平台必须摆脱对规模效应的单纯依赖、回归市场竞争的本质,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中去取得自己的商业利益。
(作者系走出去智库特约反垄断法专家、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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