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在业内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在推动意外险高质量发展,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共计7章,包括总则、产品管理与精算要求、审批与备案、销售管理、信息管理与披露、监督管理与附则。
从具体内容来看,针对于产品管理和精算,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短期意外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当保险公司进行长期意外险保费厘定时,应根据公司历史投资回报率经验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期及产品特性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利率。而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上限,以此根治意外险市场长期存在的费用率畸高、恶性竞争现象。
根据要求,个人、团体业务短期意外险平均附加费用率分别不得超过35%、25%;长期意外险中,个人期交、趸交业务不可超过35%、18%,团体期交、趸交业务上限分别为15%、8%。
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
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
当保险公司决定停止销售意外险产品时,应将产品停售的具体原因、具体时间,以及后续服务措施等信息通过公司官网和即时通讯工具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险消费者,并为已购买产品的保险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继续提供保障服务。
在销售环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行为、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支付的中介费用应与实际中介服务相匹配,不得通过保险中介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针对于航空意外险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银保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上报的意外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险的再保计划。
此外,11类业务被保险公司明确禁止: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障范围,或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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