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证协向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下发《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简称《指引》)。《指引》要求,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证协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此前,公司债券低价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影响承销机构执业质量,引发市场关注。前期,参与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的承销机构因低报价引发市场质疑,中证协对涉及的8家证券公司进行了自律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规采取了自律措施。调查中也发现相关承销机构存在承销报价内部制度不健全等共性问题,有必要统一规范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低价竞争行为反映出的是市场有效选择机制的失灵,长此以往将造成承销机构看门人职责的通道化,埋下债券市场风险隐患,进而伤及行业自身,需要进行规范。
中证协表示,为规范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管理,保证公司债券承销质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证协在前期《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修订稿)》中就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增补了相关规定,并征求了行业与监管部门的意见。同时,中证协将前期增补内容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指引》,作为引导行业合理报价的专门性规定,自2021年5月7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规定,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加强承销报价内部管理。承销机构应当在公司债券承销报价的内部约束制度中明确公司债券项目成本核算方式、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报价形成方式、决策程序、特批程序、留痕与存档方式等内容。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可以在参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成本等因素基础上确定,项目平均成本应当覆盖全业务流程的投入与所有应当计提的摊销。承销机构报价内部约束线明显有失客观和行业公允的,协会可以建议其按照行业平均值执行。
对于公司债券项目报价在内部约束线以下的,承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特批程序,并在内部特批程序履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载明低于内部约束线的原因。
《指引》明确,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如有变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在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中根据报价高低筛选相应承销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范围不限于报价低于内部约束线的项目。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若违规,中证协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目前97家承销机构中,半数以上的承销机构已建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接近半数的承销机构已设立公司债券承销报价内部约束线;存在承销报价内部约束制度或内部约束线的公司低价竞争行为较少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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