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组到第五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
[ 目前,我国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执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基本在1%~1.5%。 ]
有序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又迈出一大步。
4月2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有哪些?目前,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暂未确定,但从市场分析梳理来看,大致包括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北京银行(601169,股吧)、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宁波银行(002142,股吧)、南京银行(601009,股吧)等规模较大的城商行。
哪些银行压力大?
《征求意见稿》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建立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等附加监管指标体系。
其中,在附加资本要求方面,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基础上,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要求,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系统重要性银行分为五组,第一组到第五组内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
除第五组外,第一组到第四组间的附加资本要求仅差0.25个百分点,且组内暂不设置差异化的附加资本要求,将有助于国内银行在确保经营安全的同时有效用好资本,提高稳健经营水平。
目前,我国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家银行被纳入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执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基本在1%~1.5%。
业内专家认为,这一附加资本要求不会对四大行带来额外的资本要求负担,但对部分银行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征求意见稿》确定“若银行同时被认定为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不叠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则确定”,因此不会对四大行带来额外的资本要求负担,四大行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附加资本要求即可,但对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银行,附加资本的压力会相对较大。
“附加资本要求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压力不大,因为已经有附加资本要求了。但总的来说,对于其他组别的一些银行相对会有一些压力,资本补充压力较大。从近期发布的年报来看,去年信贷投放大额增长以及不良贷款的处置都需消耗资本,不少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也对第一财经表示。
“生前遗嘱”防范“大而不能倒”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恢复和处置计划列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的一项重要工具,这也被业内称为“生前遗嘱”。
《征求意见稿》规定,恢复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问题等压力情景下,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处置计划详细说明银行在无法持续经营时,如何通过实施该方案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温彬称,这将有助于系统重要性银行全面梳理风险领域和薄弱环节,提高透明度、降低复杂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并可以为后续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提供重要参考路径。
符合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需要
《巴塞尔协议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的附加资本要求是1%~3.5%,但目前没有机构进入3.5%这组,2020年摩根大通也退出2.5%这组,因此实际范围为1%~2%。
英国审慎管理局(PRA)对资产在一定规模之上的围栏银行(Ringfenced Banks)设定的资本缓冲要求则是0~3%。英国目前有四家银行被评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按照所处的档次,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被要求满足不同的附加资本缓冲要求,分别是汇丰银行2%、巴克莱银行1.5%、桑坦德银行1%、渣打银行1%。
此次《征求意见稿》建立起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虑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也结合了我国银行业的特点和实际监管需要。
温彬认为,《征求意见稿》只有对第四组、第五组银行才会有1%及以上的附加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水平低于英国的标准。与欧盟对其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O-SIIs)0~2%的附加资本要求相比,也相对略低。从国际比较来看,《征求意见稿》的附加资本要求水平适中,符合我国银行业调结构、稳经营、防风险的实际需要。
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完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制度建设。
2018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中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测、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并将此作为实施金融安全战略和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2020年9月3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我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达标要求、TLAC构成及合格工具标准、扣减规则等方面予以明确;2020年12月3日,《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正式发布,旨在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