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股吧)卷入35.8亿元贷款纠纷案有新进展。3月10日晚间,新潮能源回复交易所监管函中称,鉴于目前公司仅取得《差额补足协议》合同复印件,尚未知悉广州农商行是否持有该合同原件,无法判断该合同中的印章是否即为公司真实公章。公司方面回复《证券日报》记者“不排除有人伪造公司公章、冒用公司名义,或者有公司内部人员擅自对外使用公司印章的可能性。”
贷款纠纷或涉违规担保
近日,有媒体报道新潮能源等11家公司及7名自然人因贷款纠纷被广州农商行起诉,涉案金额达35.82亿元。
“我们是关注到有媒体报道后才得知此事的,公司立即展开核实工作。同时,公司授权律师联系相关法院核实诉讼情况。3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律师送达该案件有关的起诉状和资料副本。我们也及时进行了公告。”日前,新潮能源有关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据媒体报道,新潮能源之所以被牵涉进诉讼,主要因为广州农商行在起诉时提供了一份《差额补足协议》。在广州农商行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中,该协议签订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而落款主体中就有新潮能源,法定代表人签章处显示手签“黄万珍”。而黄万珍为新潮能源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3月11日下午,《证券日报》记者多次拨打广州农商行董事会联系电话,均未有人接听。
新潮能源方面表示,3月5日向相关主体发送了询证函,要求其说明与华翔投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签署过《差额补足协议》。
公告显示,截至公告时,除宁波吉彤、汇广投资、广泽投资、金志昌顺、金志昌盛等6家时任及现任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黄万珍、董事韩汉、独立董事余璇、监事郭卫星未回复外,其余都已回复。
其中,中金君合和中金通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金创新与华翔投资有提供补仓义务的业务安排及由此产生的资金往来关系,除此之外,与华翔投资不存在持股、互相任职等关联关系。国金阳光、隆德开元与华翔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时任董监高中,除了董事长黄万珍等4人未回复之外,其余人均称与华翔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现任董监高中,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珂称其控制的中金创新存在华翔投资提供补仓义务的业务安排及由此产生的资金往来关系,除此之外,与华翔投资不存在持股、互相任职等关联关系,其余人均称与华翔投资不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公司是否签署过《差额补足协议》,新潮能源前述人士表示,“我们进行了仔细核查,公司档案中既没有《差额补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为广州农商行信托产品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法律文件、信函的原件或复印件;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也未曾审议过相关议案。公司也没有相关的用印记录,在对时任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询问时,其表示对上述《差额补足协议》不知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时任及现任董监高,除了上述未回复的各方外,其余均表示未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形式的《差额补足协议》。”
一方说有协议,另一方说,没有档案、没有用印记录、没有履行程序,印章管理人员不知情。香颂资本执行董事沈萌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这种情况存在两种可能,第一是有人盗用伪造印章,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第二是新潮能源为推卸责任而否认。从风险性上来说,第二种可能性对于新潮能源并不划算,加上在《差额补足协议》之外,新潮能源也没有涉足其贷款主协议,所以新潮能源在《差额补足协议》中的印鉴可能是有人冒用或伪造。
诉讼对公司影响几何?
被广州农商行起诉,对新潮能源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在该诉讼中,新潮能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另一方面,因为被起诉,新潮能源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及账户被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告诉《证券日报》,目前该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盖章的真实性”以及“如果盖章真实其法律效力如何”,这些都有待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认定。
新潮能源也表示,截至公告日公司尚无法判断广州农商行提供的《差额补足协议》中的新潮能源印章是否为公司法定印章。且上述诉讼尚处于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就案件事实做出认定或者裁判。因此,公司无法确认该诉讼涉及的差额补足义务是否属实。
此外,因与广州农商行的上述诉讼事项,新潮能源所持有的佳木斯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宁波鼎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新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烟台扬帆投资有限公司、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6家子公司股权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公司3个银行账户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
公告显示,新潮能源的主营业务为石油与天然气的勘探、开采与销售,主要资产与经营活动均在美国,由公司美国所属的独立法人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公司为控股管理型企业,母公司为决策主体,美国子公司为经营主体。
新潮能源称,本次公司被冻结三个账户为母公司所使用的银行账户,系对法院已冻结账户的轮候冻结,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6家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系诉前保全措施,由于上述诉讼尚处于立案阶段,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对未来的影响有待人民法院的最终裁决才能得以确认。
“公司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3.9.1条规定的需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新潮能源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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