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中金财富原营业部总经理违规炒股亏损超17万!
近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中投证券(现中金财富)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张新春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违规炒股,最终却亏损约17.68万元。对其违规炒股行为,山东证监局予以罚款3万元。
山东证监局决定书显示,张新春1996年10月入职原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后供职于原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现任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执业资格,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案期间任原中投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康某系张新春的配偶,“康某”普通资金证券账户于1996年9月开立于原南方证券济南历山路证券营业部,该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张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财产。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间,张新春使用“康某”账户持有、买卖股票20只,买卖股票总成交金额10,121,419元,亏损176,780.03元。
山东证监局认定,张新春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新春处以3万元罚款。
据悉,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仍然保持“高严”。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另有新《证券法》第1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官网显示,“中金财富”是中金公司旗下财富管理业务品牌,由最早创建于2007年的“中金公司财富管理”和2005年启用的“中投证券”及其旗下财富管理与经纪业务“金中投”、“掌中投”等子品牌整合而成。
1月20日中金公司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2020年净利润22.7亿元,同比增长247.43%。公告称,中金财富经营业绩同比大幅增长,主要由于2020年度股票市场日均交易量上涨、行情上行,使得经纪业务收入和权益投资产生的收益同比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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