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吴治邦
近期,被抽中现场检查的20家注册制IPO企业中,已有16家主动撤回材料,终止上市审核,比例达到80%。对此,市场高度关注背后的原因。2月2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声称,交易所高度重视上述项目撤回情况,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梳理。
从具体案例来看,部分企业存在颇多疑点。如2020年7月30日申报IPO的时代凌宇、2020年7月31日申报IPO的绍兴兴欣都经历了交易所多轮问询。绍兴兴欣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反复修改,提交了7个版本;时代凌宇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提交了5个版本。反复修改、易稿不一定意味着申报稿存在虚假陈述,但其严肃性、准确性就值得商榷了。也有部分明星公司在外界的质疑中终止IPO之路,如柔宇科技凭“柔性屏幕”概念备受瞩目,但其尚未经历首轮问询,便“铩羽而归”。
种种疑点显示,主动撤回申报材料的行为应被当作重要的监管线索来应对,具体个案具体分析,通过问询企业及中介机构,了解撤回申报材料的真实原因。公司虽撤回了申报材料,但只要其曾向市场披露过,围绕着这份申报材料的监管就该一直存在。如反复修改申报材料的情况,这就需要具体判断该公司的行为是对材料的进一步完善,还是意欲掩盖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在柔宇科技的案例里,公众一直质疑其营收的真实性,这就需要实地走访查证公司销售端的情况。
在调查、分析企业撤回申报材料的原因后,就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分类。是细小的瑕疵,还是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主观故意造假,还是不够专业导致的纰漏?是中介机构亦或是企业单方面的行为,还是两者都有责任?在明确了这些内容后,该警告就警告,该处罚就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过往的行政处罚案例显示,已经出现了部分主动撤回申报材料仍被处罚的案例。如振隆特产IPO,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是公司及中介机构仍被顶格处罚,两名保代更是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笔者认为,不应当因为公司主动撤回IPO申报材料而减轻处罚的力度。对于确实存在严重造假的主体,必须让其付出代价,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最后,在适当的尺度下,监管部门应做到监管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仅是监管部门需要了解这些公司撤回IPO申报材料的真实原因,公众同样想知道这些公司撤回申报材料的真实动机,这也是市场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公众还需要了解执法尺度与执法公平性,监管部门应将执法过程呈现出来。这样做,一方面是让执法接受公众监督,另一方面还可以震慑各市场参与主体。
一言以蔽之,对于主动撤回IPO申报材料公司的监管,决不能任其一撤了之。反而应当将此事当作重要监管线索予以重点关注,以维持市场的健康秩序和法律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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