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构建,目前还在探索阶段
作者: 陈汉辞
[ 根据合同,若投资者认购20万元,认购份额为0.02%,《唐探3》票房若达到40亿元,回报率为160%,这样3到6个月后,记者的收益大约在30万元。 ]
兵家必争的电影春节档临近,一场没有硝烟的资本战争正在悄然进行。
距离牛年春节还有不到一个月,《唐人街探案3》、《刺杀小说家》、《你好,李焕英》等多部影片定档2021年大年初一,被业界视为最大票仓的春节档试图“牛”转乾坤。以近几年六七十亿元的票房市场为参照,备受期待的《唐人街探案3》与《你好,李焕英》或成为最大赢家,两部影片各自的票房预测均在20亿元以上。
疫情之下,不同媒体平台并没有铺天盖地宣传这些影片。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受疫情影响,在宣发费用减少的情况下,一些影片以“收益权投资认购模式”,悄无声息地在消费者间传播。用一家联合出品方的话说,此举主要是在国家政策允许下扩大资金金融渠道,同时做到影片“群蜂”效应、未上映先火的观影效果,让出部分权益份额,才能有更多资金投入下一个项目运作,减轻资金压力。
这是一种美好的愿景,还是金融陷阱?
回报率动辄100%以上
“还有一周左右就要停止份额认购了。”11日,自称是《唐人街探案3》联合出品方、宣发方的咨询顾问小马经理向潜在的“认购者”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唐探》系列电影自推出以来票房不俗,2015年首部的总票房达8.24亿元,2018年的《唐探2》票房超过了33.7亿元,在内地电影票房总排行榜上位居第七。
小马说,《唐探3》投资成本为10亿元,一共转让15%的份额给大众投资者,电影上映前,认购者都可以参与。
第一财经记者拿到的该片收益权转让协议明确表明,购入标的为项目收益权,有别于债券投资,无固定回报。认购者享受影片的发行总收入,不排除电影衍生品收入以及授权收入,但主要还是来自票房收入。
根据合同,若投资者认购20万元,认购份额为0.02%,《唐探3》票房若达到40亿元,回报率为160%,这样3到6个月后,记者的收益大约在30万元;若投资40万元,份额为0.04%,收益在64万元;若胆大些,投资200万元,而票房达到50亿元,则回报率为200%,净收益率为100%。
《你好,李焕英》的收益权转让类似,只是投资成本为3.8亿元,认购一份为7.6万元,不过甲方为另一家公司,并不是《你好,李焕英》的联合出品方。
小马表示,《你好,李焕英》票房收益算法与《唐探3》一样,若记者认购两份的话,票房达到20亿元,半年左右,认购者会有近40万元的收益。
疫情之年,这样的高回报率无疑诱惑极大,但任何投资都会存在风险,就记者提出“若因客观原因电影无法上映”的疑问,小马给出的解决方案是“春节若上映不了,最坏结果,无非是暑期档上映,投资者总是要赚钱的,他们比谁都着急,那么大公司不会挖坑给小投资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站显示,《唐探3》以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电影(600977,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为主要出品方。北京壹同由演员陈思成控制。除此三家主投方,还有 20多家联合出品方,小马所属公司的确为联合出品方。
若按照这个逻辑,小马是不可以向记者做《你好,李焕英》的收益权转让,对此,小马的解释为,这就像朋友之间帮忙与合作,而收益权转让成功的话,只是会获得很少的报酬,相当于影片的一些宣发费用。
“疫情时期,宣发费用有限,收益权转让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影片的宣传。总体上,我们的收入也不会太高,基本工资加所谓的宣发收入。”小马说。
是骗局还是潜规则?
小马还举了之前销售影片收益权的投资案例。他向记者表示,自己已工作了三年,近期的《我和我的家乡》、《送你一朵小红花》等影片收益权,他都做过。“有个客户有些犹豫,结果《送你一朵小红花》票房非常好,现在很后悔。”
言外之意,记者应该紧紧抓住春节档几部影片的上映机会,赚快钱。
但是,天上会掉馅饼?且不谈电影收益权销售市场混乱,单就联合出品方有没有权力销售影片收益权,就是很大漏洞。
第一财经记者昨日从万达影视了解到,上述《唐探3》收益权转让的信息是虚假的,认购者需以正规渠道发布的信息为准,“近期,我们已接到各地公安机关调查需求,已提供了相关资料与信息”。
2018年12月,万达影视曾发表声明,表示有不法分子冒用《唐探3》版权/出品方名义对外融资,作为《唐探3》版权实际持有方,万达影视郑重澄清从未授权第三方对《唐探3》项目融资,并强调任何第三方都不具备该项目对外引入投资的权力,将保留对冒用版权方名义或利用该项目发布虚假信息的主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果是影片的联合出品方就一定靠谱吗?“联合出品方身份也很复杂,有资金注入的,也有合作方,也要看其与主控方合同内容是什么,是否有委托协议。”一位电影制片人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即便双方有协议,联合出品方出售收益权也会出现问题。
影视项目收益权转让,并不是一个新鲜的概念。
核心还是收益权转让,也就是将基础资产的未来收益通过在合法的中介交易平台上发布转让出去,资产所有方通过转让这部分未来收益来达到迅速融资和发展的目的,受让方则通过投资获得基础资产的收益,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制度构建,目前还在探索阶段。
正因如此,不少人利用外界对这一收益权的认识不清,浑水摸鱼。
2020年9月,上海公安机关侦破沪市首起通过虚增影视剧制作成本、夸大预期票房收益,骗取投资人投资款的特大合同诈骗案,涉案4500余万元。
经警方调查,2018年9月,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设立某影视公司,与某电影出品方签订协议,约定包某公司出资购得某电影18%份额的票房收益权和署名权。但双方明确约定,包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所持份额或用于融资,否则将不再享有该电影的票房收益权。但犯罪嫌疑人包某等人违反约定,通过高额返佣的方式招募投资人。招募过程中,以其与出品方签订的协议为掩护,混淆“版权”与“票房收益权”的概念,虚增电影制作成本、夸大票房预期收益,进而吸引投资人投资购买所谓“收益份额”。
警方认为,本案中,包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
2011年,曾有投资将近8000万元的古装动作悬疑巨片试图通过某金融资产交易所进行收益权认购、转让,为电影募集资金,但随着艺术品拆卖出现问题,该片销售并无下文。2015年,《叶问3》也曾出售“收益权”,最终引发快鹿骗局。
“如果是债权行为,版权收益权是可以在交易平台转让,但若是私下里兜售,或涉嫌非法集资。”中央财经大学文化经济研究院院长魏鹏举认为,认购者需小心谨慎。目前,各地均设立有正规的文化产权交易所,经过登记确认和核验流程、转让鉴证,可以充分保障各方的投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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