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星代言金融产品要当心,这些人已踩雷!监管发风险提示:不可盲信明星代言,要防范金融陷阱
明星代言金融产品要小心,金融消费者更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银保监会表示,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近年来,随着P2P频繁暴雷,众多曾为P2P产品代言的明星也成为舆论焦点。关于明星要不要为代言的P2P产品负责、要不要参与赔偿的问题亦争论不休。银保监会此次强调,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监管细数明星代言金融产品五大常见模式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各类互联网平台及理财投资产品层出不穷,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明星为各类互联网平台或金融产品代言种类繁多,常见模式大致有以下五种:
一是为P2P平台代言。近年已有明星代言的平台爆雷,导致参与者资金受损。
二是代言涉嫌非法集资的产品。如“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已导致万余名投资者遭受资金损失。
三是为互联网金融平台代言。网络平台操作更便捷,但也容易存在风险提示、投保告知不充分等问题,消费者切忌因明星代言而忽略风险告知事项。
四是为金融产品、平台站台。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
五是为银行保险机构某类产品或整体品牌代言。如明星担任银行信用卡推广大使或宣传大使。
此外,银保监会提出,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银保监会强调,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一方面,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另一方面,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不可盲信明星代言,“点名”青少年要小心
针对上述乱象,银保监会提醒金融消费者,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
所谓的“三看一防止”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
银保监会提醒,消费者应选择有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正规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可以登录金融监管部门网站、行业协会网站查询机构有关信息,或者向当地金融监管单位核实机构资质。
二是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时,要了解产品类型、条款、风险等级、告知警示等重要信息,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
“要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不宜一味追求赚’快钱’,更要摒弃一夜暴富观念。”银保监会强调。
三是看收益是否合理。投资理财风险和收益并存,消费者面对营销宣传时,要重点关注是否如实地披露了风险和收益,以防被误导或欺诈。对承诺高于平均收益率的金融产品要小心谨慎,不要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等虚假宣传。
四是防止过度借贷。理性看待借贷消费、理财投资等广告宣传,保持理性金融观念,不盲目跟风消费、借贷和投资。
银保监会强调,青少年尤其要对粉丝应援、借贷追星、集资追星等行为保持理智,谨防陷入非法集资等金融陷阱。
三方面做好P2P存量风险处置工作
近年来,随着P2P频繁暴雷,众多曾为P2P产品代言的明星也成为舆论焦点,朗朗、唐嫣、汪涵、杜海涛等明星都曾“踩雷”P2P代言。关于明星要不要为其代言的P2P产品负责、要不要参与赔偿的问题亦争论不休。
据多家媒体此前报道,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在“腾讯新闻相关话题”上表示,从法律责任层面上,有两个方面。
其一,受害人购买或消费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金融服务),本身若存在欺诈,受害者无疑应从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索赔三方面追责,本身若不存在欺诈,则依据去刚性兑付的原则,只能清算该公司既有资产乃至破产。
其二,相关产品有明星代言的,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看一看有无虚假广告宣传,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能力所及范围而言,如代理的产品是否是合法批准的产品等),如果无,则明星代言后并不承担责任,如果有,则要看虚假广告的侵权程度,决定其是否应承担退出代言费等责任。
今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称,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告强调,自即日起,请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该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银保监会2021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P2P在营机构实现了清零,也就是说P2P机构已经停止开展新的网贷业务,存量风险得到有序压降。后续主要是做好存量风险处置工作,下一步将从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大正常退出机构风险化解的力度。首先,加强监测,防止存量机构出现违规展业的情况。其次,创新工作方法,加大资产处置的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高出借人的清偿率,特别要压实各大网贷平台主体责任。同时,我们正在加快推动更多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二是依法加快刑事立案的机构资产处置的力度,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大涉案资产追缴处置的统筹力度,提升案件侦办和审判的效率,做到阳光办案,积极地回应出借人的关切。
三是着力健全网贷风险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对存量的退出机构加强监测,同时防止新出现P2P类似的机构。另一方面,在立法层面,有关部门正在推动相关的立法,比如推动《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去年11月份也公布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法规、规章将尽快出台,从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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