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恢恢,潜逃十九年仍要伏法。
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凤冈县一名信用社员工在侵占公司60万元后潜逃19年,直到2020年10月才投案自首。
根据判决书记载,李某荣在1995年左右与他人合伙在凤冈县开设小煤窑亏损,之后在家中搞养殖业再次亏损。两次投资接连失败,叠加铺张浪费的性格,李某荣欠下大量债务。
1998年1月,李某荣被调到凤冈县绥阳信用社(现凤冈农商银行)新冈分社上班,担任分社负责人兼出纳。信用社的工作能够让李某荣接触到大量的现金,当被催债后,其采取不入账的形式,直接将客户还贷的资金以及储户的存款据为己有,其中一部分用于还贷,其余用于消费等。
2001年12月底,李某荣侵占资金事件暴露携款潜逃。经查证,李某荣共计收贷不入账51笔,共计27.99万元;收存不入账19笔,共计18.2万元;侵占信用社库存现金13.75万元;以上累计金额59.94万元。
案件的转机发生在2020年,在逃亡19年之后,李某荣于当年10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到案后由亲属主动代为退缴近60万元违法所得。公安机关当即对李某荣进行刑事拘留,并于一个月后对其进行逮捕。
2021年3月,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现场李某荣辩护人表示,李某荣在归案后其亲属全部退赃,并未给集体企业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失,且李某荣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主观恶意不大,综合其他因素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凤冈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荣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并不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李某荣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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