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1说案丨借款利息还是受贿 ?至少22名厅级干部以贷谋私
作者:李玉敏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湖南省隆回县政协原主席黄和健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判决书显示,黄和健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项目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1212.9万元。
判决书显示,黄和健的受贿事实共有11起。其中,为了掩人耳目,有数起以“借贷付息”的方式进行受贿。
比如,他与商人刘某一直保持密切关系。他表态支持刘某当选为人大代表和收购造纸厂。刘某为感谢他,约定以“借贷付息”的方式给予利益。2004年,他以年利率30%借给刘某30万元,至2009年,黄和健收受刘某支付的“利息”人民币45万元。2007年2月以后,黄和健为刘某在土地变更性质、手续办理、工农矛盾纠纷等问题提供了帮助。2009年5月,黄和健提出在刘某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投资,刘某同意黄和健将其此前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45万元,加上另付105万元共计180万元,以他人名义投资房地产项目,黄和健没有参与该项目管理也不承担经营风险。至2015年2月,黄和健收受刘某按照一比一的比例付的“投资收益”180万元,并收回180万元“投资本金”。
此外,黄和健为商人袁某收购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容积率等相关优惠政策、协调土地置换、将商品房转为公租房等利益提供帮助。袁某为感谢黄和健,商定向黄和健借款,并以月利率3%向黄和健支付“利息”的方式给予利益。黄和健即授意其子转账给袁某90万元,袁某按照黄和健的安排,按月将“利息”转账。黄和健共收受袁某支付的“利息”23.9万元。
法院认为,黄和健和多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和“投资行为”并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和投资关系,实质上属于权钱交易,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所获取的“利息”及“收益”应当全部认定为受贿数额。
中纪委官网披露,像黄和健一样,这种隐藏在貌似合法外衣下的违纪违法行为不在少数。今年以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中,至少有22人涉及以贷谋私。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影响,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如,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祝宏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辽宁省大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赵公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便利通过参股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方式获利。
有的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却将信贷审批权变现为自己牟利的私器。中国进出口银行原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与贷款企业“亲”“清”不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利用职务便利搞利益交换,以投资入股、借款、代持等名义大肆敛财,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有的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却违规干预被监管机构信贷业务。原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利用监管职权和职务影响,在贷款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多家单位和个人巨额财物。该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宋建基甘当“内鬼”,长期对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审批、贷款业务等“大小通吃”,收取巨额贿赂。
针对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发现的问题,多地重拳出击,开展专项整治,严查以贷谋私。吉林省纪委监委开展为期3个月的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专项整治,排查出相关问题线索89件,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肃追究问责,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5人、诫勉谈话8人、批评教育12人,通报曝光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副院长吕洪民插手小额贷款公司涉诉案件等5起公职人员违规牵涉“小额贷”问题。
有网友“陈方可”问“怎样认定违规借贷行为?”,中纪委官方回复称,要注意与受贿犯罪、民事违法行为以及正常民间借贷区分。第一,与“放贷型”受贿的区别。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其并不随行贿人支付对价的具体形式而改变。区分某一行为是违纪还是受贿,关键看是“资本利得”还是“权钱交易”。如果审查对象基于或者主要基于手中掌握的公权力而非资金获取高额利息收入,则可能涉嫌受贿。
违规借贷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别,核心是“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通过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应认定为正常民间借贷行为。具体到个案中,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需要确定借贷合意的形成与公职人员的身份无关,借款对象为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真实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利率为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一致利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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