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东 受访者供图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决通过的《关于“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中,“社会责任”出现了3次。比如“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扩大油气储备规模,健全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油气储备体系”。
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写入“社会责任”字眼。随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时或明确规定市场经营主体要“承担社会责任”,或有相应表述的条款。
十多年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生了哪些变化?在新发展格局下,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有无改变?为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赵旭东教授。
赵旭东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重大问题研究”的首席专家。赵旭东介绍,这是我国国家社科基金第一次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作为重大项目立项。该项课题研究于2017年6月启动,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份30多万字的研究成果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内涵
新京报:从2005年“社会责任”写进《公司法》至今,你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方面发生了哪些变化?
赵旭东: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说。首先,观念意识上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越来越认识、接受了企业社会责任这个概念和要求,越来越认识到其意义和履行的必要性。
其次,从制度建设上来说,有关部门也越来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公司法》之外,《民法典》总则编中,也专门写入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性规定。《电子商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也在总则中写入了相应条款。
最后,许多企业和社会组织,特别是上市公司和国家出资企业等,都不同程度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尤其上市公司是履行社会责任最为积极的一个群体。因为交易监管机构和社会、媒体对这些相对透明、公开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其寄予更大期望。
新京报:在过去的十多年中,你认为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时哪些往往是被忽视的?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于法无据,还是监管不到位?
赵旭东: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还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概念。企业社会责任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情况下,会有不同的内涵。有些问题如果公众关注比较多,社会表现特别突出的,那么企业就可能履行得比较好,而有些方面则可能不尽如人意。
环保问题就是个典型,十多年前,我们对企业履行环保责任提出的要求是一个标准,现在这个标准明显发生了变化。再过10年,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要求就会更高。我们国家现在提出来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这在过去都是不可能有的要求,那么到2030年碳达峰前,不同企业的排放会有相应的要求——会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2060年后这种弹性空间会越来越小,规定要达到的排放标准就必须达到。
此外,同在一个历史时段,公众对大型企业和实力雄厚的巨型企业,也会提出更高的社会责任要求,而对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期望会相对较低。这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本身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领域,不同的社会主体上会有差异。
“十四五”期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要求将更高
新京报:“十四五”时期,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赵旭东:与“十三五”时期相比,“十四五”时期确实有些明显的阶段性变化,比如更强调新技术(比如“卡脖子”技术)、新动能,这些会对企业社会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企业不仅要满足于眼前盈利,也要追求未来的技术进步,追求对国家、对社会长远发展的贡献。
新京报:在新发展格局下,为了更好引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你认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哪些需要做调整?
赵旭东: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是一个全面的目标。在这个目标之下不同领域都有相应的要求和规则。制定法律规范,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其实,从性质上来说,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就是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明确规定,而且施加以强制性效力。如果有企业不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制药公司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药品,食品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相关法律都有相应的法律惩处规定。
第二种社会责任,在普通的情况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可以不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定时期,它就可能会被转化成一种强制性的法律要求。比如口罩、呼吸机和消毒产品等企业,在平常时期可以生产,也可以关门,根据订单安排生产计划,但新冠疫情发生时,这类企业就负有义务组织生产,必须向社会提供相应产品。在特殊时期,原来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就变成法定的社会责任。我们现在进行的课题研究提出的一个建议,就是要推进这个方面社会责任的立法。
还有一种社会责任是纯粹道德性的,法律不能强迫企业履行,而应该取决于企业的意愿。比如公益捐赠,再如少开一天车,少亮一个小时灯等。
新京报: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国内外不少企业采取弹性工作制。你觉得有没有可能在更多的行业,岗位推广这种弹性工作制?在法律制度上有没有什么障碍需要去打破?
赵旭东:其实,这是一个劳动方式的技术性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问题。哪一种工作方式更适合于某一个行业,从而既能够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又能最大地实现公众对幸福生活的追求。这需要企业结合实际予以考虑。
公益诉讼是社会责任履行缺位的救济渠道
新京报: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企业频繁被曝超时加班,以及不给职工上社保等问题。而这些企业其实很热衷于履行各类(企业以外的)社会责任,比如参与扶贫等事业。为何一些企业(不仅互联网企业)出现了履行社会责任的“两张皮”现象,你觉得解决“两张皮”问题的关键是什么?
赵旭东:这是正常现象。一个社会组织,一家企业,在某些方面意识到并自觉承担一种社会责任,跟在别的行为方面可能实施的违法行为并不矛盾,就像一个人可能做好事也可能做坏事。这也不是个别现象,例如一些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也会做公益捐助。
一个国家在其经济尚不发达的历史阶段,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总是会存在这样那样让人不满意的情况。比如说超时加班现象,不仅互联网企业,在一些制造业工厂也大量存在,如果严格执行法律严禁企业加班加点,是否会让那些想通过加班加点挣更多钱的人陷入难处?
可以说,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并非一个单向的、线性的追求目标,在追求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目标和社会条件。当然,就总体而言,我们都希望企业更多地去履行好相应的社会责任,更少地做违反社会责任要求的行为。
新京报:当下也有一些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没有履行。有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
赵旭东:确实,一些法律社会责任被降格了。法律社会责任本身是强调一种对不特定群体的利益负有的责任,比如食品安全问题,劳工权益问题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原因和根据也是因为企业从社会上获取了资源,因此应当对社会有所回报,或者说企业在社会活动当中享受了相应的权利,因此也应当付出相应的代价和成本。
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影响的通常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者说是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药品所影响的是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对于这种社会责任的不履行行为如何进行救济,经常会面临着利害关系人“缺位”的尴尬。
这种诉讼属于公益诉讼,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重要职能之一,也是当企业法律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时可以采取的重要救济渠道。
新京报:还有一种现象,即企业排放是达到相应法律标准了,但确实对人类身体健康有害。明显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可法律却又拿其没辙?
赵旭东:这种情况特别直观地反映了法律的和道德的两种社会责任的要求。达标,是法律的社会责任的强制性要求,因为不达标是违法的。但达标以后,确实还有排放,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还有危害。从法律角度而言,企业生产和排放是合法的,但也可以通过改进生产流程,更换更好的设备来进一步降低排放,这就可能会减少企业的盈利。这种情况就属道德社会责任的问题。要让企业更好履行这个方面的社会责任,虽然不能用法律强制,但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和倡导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做得更好。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肖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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