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二审裁定,对保定满城农信联社2名员工违法放贷案维持原判。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辉原为满城县农信联社(现更名为“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柳家佐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张某亮为该信用社信贷员。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韩某经营的煤场需要流动资金,因其自身不能借款,便找到张某辉,提出以他人身份借款的要求,张某辉表示同意,并指使时任该信用社信贷员张某亮办理。
张某辉、张某亮在明知利用他人身份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仍根据韩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及伪造的资料,不进行调查核实,出具虚假的申贷情况调查报告、保证人评信报告等资料,在不召开信贷审批小组会议的情况下,在信贷审批小组决议上签字同意,并上报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经备案或审批通过后,多次向韩某提供的32名人发放贷款37笔,共计405万元,该405万元贷款由韩某支取并使用,至今仍有276.21万元贷款未归还。
此外,2013年至2015年期间,张某辉、张某亮还采用上述手段,向15名借款人发放贷款135.95万元,至今仍有65.55万元贷款未归还。
2016年至2019年10月23日,张某辉、张某亮两人归还贷款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身为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张某亮身为信用社信贷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贷制度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张某辉、张某亮有期徒刑三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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