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法院判决,桂林银行临桂支行原行长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桂林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这起违规案件发生于2012年,两名被告人在2017年经传唤到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华于2010年6月份至2014年2月份在桂林银行临桂支行(以下简称临桂支行)担任支行行长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位于柳州的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唐某。
2011年底,唐某提出其公司想向桂林银行贷款用于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4S店建设和二手车市场建设。经上报桂林银行总行,通过授信调查后,总行同意放贷2.65亿元人民币(保证金为40%的1.65亿元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贷款)给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时任临桂支行业务科经理被告人廖某和客户经理屈某受刘某华指派具体经办该项业务。
根据桂林银行规定,该行信贷业务实行AB岗工作制,A岗屈某为业务主办,B岗负责配合协办,但至于B岗人员该如何具体协办,当时桂林银行并无明确细致的规定和要求。
该笔业务的授信调查中,廖某便临时以B岗人员名义在前期授信调查的《关于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65亿元综合授信的风险评价报告》信贷员处和屈某一起签字,但其并未真正作为B岗人员履职。
在对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调查和承兑汇票签发阶段,支行长刘某华、业务科经理廖某未尽职履责,明知汇票申请存在诸多不合格情况,仍让不符合授信要求的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报通过总行授信审批。
后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还不上款,公司股东唐某失联。案发后,刘某华、廖某被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5日口头传唤归案。
为此,2018年9月5日,中国银监会桂林监管分局对刘某华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廖某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积极进行风险化解处置,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给广西某轮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签发审查中,被告人廖某、刘某华已发现汇票申请公司存在有不符合汇票申请的情况,但二人皆未能正确履行好自己所在岗位的审查把关职责,仍继续同意给申请公司签发承兑汇票,因此二被告人存在主观上明知出具承兑汇票不符规定,而客观上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的行为。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口头通知后自动归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作为支行行长虽不是该项业务的具体经办人,但作为该项业务的引荐介绍人,其对汇票申请公司的真实情况及贷款用途的把关更应多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刘某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被告人廖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廖某、刘某华均提出上诉,根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3刑终122号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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