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通报第七次大督查收集转办情况时提到,建议试行企业“休眠”制度。
根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在第七次大督查中,部分督查组反映,很多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暂时歇业,但仍有意愿继续经营,而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创业会遇到障碍。
据此,国务院给出建议,对未按规定报送年报的企业设立“休眠期”,合理设置休眠条件和程序,承认休眠期间企业合法存续地位,保证企业经营资格和主体资格的连续性。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许多企业经营困难,也影响了年报的报送。
新京报记者就此对话了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中国社科院私营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蒋泽中,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和河北金融学院教师臧建文。
如何理解企业“休眠”及“休眠”制度
给未按期报送年报的企业不吊销营业执照的绿色通道
臧建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其是否参与分工交易,可以判定自身所处的生产经营状态。“休眠”企业,即是在一段时间内不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贸易。这是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正常现象,对此进行承认并给予制度性保障,也是发达经济体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
蒋泽中:按照原有规定,如果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没有经营活动,必须向上级申报停业或歇业,停业或歇业时间到期再去相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停业或歇业的情况,吊销营业执照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是一个严重打击。有的时候,企业不是没有经营活动,而是想经营但还没有实现经营,从“想”到“能”需要一个过渡期。
这种企业应该鼓励存在。如果提前将其发展遏制了,明显是不利的。而且国际上早有企业“休眠”制度,现在我们也逐渐向国际化标准趋近。
刘俊海:2018年3月,我国市场主体已经达到亿户级别,现在差不多1.3亿户,可以说10个人中就有1个人做买卖。如果只是因为短期困难,对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有点太可惜了。很多企业的运转资金困难,可是还有意愿继续经营,如果把吊销营业执照的工作做完了,控股股东、特别债务人就会举步维艰。
“休眠”就像人在困顿的时候打个盹儿,休整一段时间东山再起。实际上是对没有按期报送年报的企业提供一个不吊销营业执照的绿色通道或给予安全感。
在当前时点推出该制度有何意义
最终为经济大环境的回暖复苏做好准备
蒋泽中:企业试行“休眠”对促进市场经济基础的稳定和投资者及其经营活力有着积极意义。总的来说,企业试行“休眠”是目前在多因素作用下,重振社会经济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政府鼓励创业创新,推动社会经济有序发展的理念和责任。
臧建文:自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国内外经济受此冲击较为严重,企业复工复产较为乏力,劳动力就业市场供过于求,居民家庭收入增长放缓,消费需求一路疲软,市场交易量持续低迷,不少市场主体濒临破产边缘。政府适时推出这一制度,有效接轨国际经验做法,有助于保护业务拓展艰难的部分市场主体,避免现有企业出现大规模的倒闭及裁员,维系中小企业投资人及创业者的积极性,维护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最终为经济大环境的回暖复苏做好准备。
推出“休眠”制度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要明确休眠期限 专家建议限定3年或5年
蒋泽中:首先要明确期限,比如,3年还是5年。一方面促使经营者或潜在的经营者增强经济动力和加快向市场融入的速度。现实中还要防止不良经营商家或者经营实体滥用“休眠”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对市场的巡检,对相关经济实体不要做过多的限制规定。但可以加强引导,鼓励、促进企业商品专利的市场化转型。
刘俊海:“休眠”制度可能会被滥用,比如故意不报年报来避免企业被出清,建议严格锁定“休眠”条件和程序。连续两个年度不报送年报必须有正当理由。具体来看,第一,遵循企业自愿理念,不强迫;第二,考虑债权人的意见、职工意见等,既要保证条件制定的公平合理,也要保证程序正义。
臧建文:第一,尊重市场主体投资者即股东的一致决定,即企业股东可根据当前及未来一段时间的判断,有权做出休眠、暂停生产经营的决定,与之相对应的是,也有权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做出取消“休眠”、恢复生产经营的决定。
第二,企业一旦做出“休眠”状态的决定,须经市场监管部门的认可,才能生效,为此应以企业承诺不对外进行贸易往来为前提,即在“休眠”期间,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应不发生变动,且无员工工资拖欠及对外欠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五险一金”)等条件。
我国现有的企业登记类型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整体看来,“刚性有余、弹性不足”。“休眠”制度提供了第四种登记类型,即在原来的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之间,形成了一个中间形式的登记。这也使得我国登记制度具有了一种弹性,形成了企业登记的一种过渡性状态,使我国的企业登记制度更加适应市场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
“休眠”不应只是疫情期间的特殊之策,常态之下也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初创企业,早期在方向、思路等方面不太清晰,或者遇到非预期性市场环境,很可能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为它们提供缓冲期,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谋划长远发展。
在企业“休眠”制度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个别企业恶意滥用条款,在企业经营压力较大时,滥用“休眠”来躲避人员成本开支,甚至恶意裁员。同时,政策还应设置一些约束性条款,比如休眠的时限等,如果超过休眠时限仍未恢复经营,是否自动进入注销程序,避免出现僵尸企业,保持市场活力。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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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已经于今年8月在全国率先“试水”。在深圳的地方性措施中,“休眠”由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主动申请,“休眠”期间不按自行停业处理,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而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休眠”期满前可以自主申请恢复正常经营状态。同时,休眠期间,商事主体应当履行相关义务及接受相关监管。
新京报记者 胡萌 姜慧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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