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其中所涉及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办法规定,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公告规定,计收土地闲置费,主要有以下这两种标准:
1、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比如开发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拿到的地块,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2、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办法》明确,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用地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此外,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对于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且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期投入费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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