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卓泳
10月26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从试点条件、运作、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入深圳开展股权投资作出了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注册在深圳,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公告表示,为贯彻落实《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等文件,推动深圳金融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促进和引导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有序发展,金融局起草了《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须注册在深圳。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纳25%以上,其余部分应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缴足。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从发起主体来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外国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二)持有所在国家(地区)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中国投资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二)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近三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企业;(三)央企或央企控股企业、央企实际控制企业;(四)深圳市属国企或市属国企控股企业、市属国企实际控制企业。
事实上,《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也提出,要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放宽前沿技术领域的外商准入限制。而早在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及前海管理局联合发布《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业内人士指出,深圳在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即合格境外投资人制度)上的不断更新和完善,标志着深圳在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和引入和利用外资,支持本市科技创新发展上又上了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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