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三名男子骗取邢台银行贷款的一审判决,因骗贷行为未给银行造成直接重大损失,三名男子共被处罚金20万元。
经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查明,自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周某先后指使被告人张某骗取、冒用贷款人信息、购买伪造的车辆贷款资料(登记证书、行驶证等),指使被告人闫某购买贷款人信息以及打印机等设备,并由闫某负责通过上述设备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单、客户收入证明等。
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由张某等人负责将伪造好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评估报告等材料送往邢台银行郭守敬支行,用于办理贷款业务。
经审计,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周某等人从郭守敬支行贷款合计6460.70万元。其中偿还郭守敬支行本息4284.5085万元,剩余贷款由保证人代为偿还。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等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闫某、张某多次共同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
经法院查证,虽案发前贷款已由保证人全部偿还,未给银行造成直接重大损失,但三被告人大量伪造证明材料、多次从银行骗取贷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10万元;闫某、张某犯骗取贷款罪,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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