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悄然/文
面对庞大又不断成长的跨境电商交易金额,银行不可忽视为跨境电商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背后所隐藏的洗钱风险。
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名录”中,跨境电商的参与者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物流企业和支付企业。目前,银行参与跨境电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也就是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跨境电商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其次是银行提供本身的银行卡支付功能,直接为跨境电商提供结算服务。
在第一种模式中,由于交易资金流是通过支付机构的收付款来完成,所以支付机构本身要对跨境交易的往来背景、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承担主要审核责任,但根据汇发[2019]13号文《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银行作为合作机构须与支付机构审核责任捆绑在一起,如果发生因支付机构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情况,银行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银行在为跨境电商提供服务过程中,无法把责任都推给支付机构,仍须面对跨境电商业务交易往来中的种种责任,像是外汇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及对外汇业务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对合作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审核能力、风险控制能力与技术手段等进行评估。
此外,银行在依托支付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还应在与支付机构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支付机构与银行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银行可以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如果不能确认交易真实且合法,银行完全可以拒绝办理相关业务;如果支付机构不配合银行针对部分交易进行审核或抽查,银行也可以拒绝为跨境电商办理外汇业务;银行应建立起以市场交易主体为主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将拒绝服务的市场交易主体列入负面清单中,每个月将该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通报其他外部合作银行。
银行在跨境电商业务中,最须防范的是企业对外明明承揽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但具体操作时,为了享受进口税收政策好处,达到逃避缴税或少缴税款目的,通过虚构个人订单、快递单和制作虚假支付信息方式,以跨境电商贸易形式谎报为个人海外采购而进口的商品,跨境电商交易模式里类似“刷单”行为,实质上已属于走私,按规定银行须上报可疑交易。
银行为降低自己业务过程的洗钱风险,避免被跨境电商波及,须要求跨境电商提供结售汇及资金收付服务凭证,并采取以下手段进一步减少因倒查跨境电商交易所衍生的风险。
1、强化客户身份识别(KYC)
区分跨境电商和消费者的角色,分别管理和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还应要求支付机构每月将市场交易主体的负面清单及拒绝服务原因报送银行。
2、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查
对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的“三单”进行比对和真实性审核,特别是有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电商平台时,银行须关注收付款客户是否有重合度过高的情形,及不同商品订单信息预留的联系方式、地址是否有重合现象,并关注该电商平台短期内交易规模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3、由于跨境电商外汇收付业务的特性是笔数多、金额低、频率高等,银行须建立业务抽查机制,及时发现外汇业务是否欠缺真实、合规、合理的交易行为。
4、银行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渠道,查询跨境电商信用等级,也有助于银行评定类似客户洗钱风险评级。
5、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为虚假交易
银行应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帐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且反复大量订购,甚至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交易行为的监控。
6、防止电商平台为赌博网站收款提供支付通道
银行若发现电商平台上的店铺资金流水有异常状况,应有效排查后通过强化尽职调查确认洗钱风险状况。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风险合规部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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