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20日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后,持牌消金机构是否受限四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业内对此极为关注。继9月底河南省一法院对消费金融机构的纠纷判决回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表明15.4%不适用于持牌金融机构后,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针对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机构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中,均提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LPR四倍为限。
不同地方法院判决分歧背后,近两日,北京商报记者多方采访了解到,针对最高法利率上限调整一事,已有消金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计划对借贷利率进行调整;还有机构人士称,已在配合监管的相关调研,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分析人士指出,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消费金融公司利率和客群等也会受到影响,应提早做出调整。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可能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相关持牌消金选择观望
10月12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披露了关于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以2020年6月30日为界限,法院对此前已经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对于从6月30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已经违约费用,则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四倍LPR为限。
此类判决并非孤例。9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也审理了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一案,对于类似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法院判决,被告个人应在七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借款本金、罚息。但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9日,此后的罚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LPR四倍的标准计算。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从判决来看,成都市、长沙市地方法院的最新判决均适用今年8月20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其中明确,以一年期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两地法院参考《新规》中的司法利率,即LPR四倍上限,这和我的观点是一致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结合历来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以及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参考适用LPR四倍上限,十分合理。
针对这两例判决,就是否将提起上诉,后续业务是否进一步调整,北京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四川锦程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两家消费金融公司,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回应,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则表示暂不便接受采访。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尝试拨打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电话进行采访,但截至发稿尚未接通。
不过,一位接近长银五八消费金融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该公司暂未对借贷利率做出调整计划。该人士称,“我们是受央行和银保监监管的持牌金融机构,与民间借贷还是有所区别,在监管未作出进一步规定之前,机构目前暂未作出调整。”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定位持牌金融机构,但自《新规》实施后,法院判决持牌机构借贷利率受限四倍LPR案例屡屡发生。早在9月初,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判决文书,内容为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温州分行与个人借款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例中,法院判决银行采取民间借贷最新司法解释中LPR四倍来收取贷款利息。不过,该文书挂网不久便被撤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未表示是何原因撤回文书。彼时,银行内部也表示保持观望,对于利率调整“按兵不动”。
判决标准仍待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出现了分歧。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成都市、长沙市两地法院判决持牌消金受限四倍LPR之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连云港(601008,股吧)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持牌消金机构、保险机构的借贷及保费追偿纠纷判决里,均按年化利率24%计算利息与罚息,并未遵循新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规。
其中一个判例是中银消费金融起诉逾期借款人,要求后者按年化利率24%偿还个人借款本金利息与逾期滞纳金,获得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指出,根据《新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而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据此,肖飒认为,消金公司的贷款金融业务不应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
不过,为何不同法院判决会出现分歧?肖飒称,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判决法院认为,金融审判意见中提及的24%代指的是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而有的法院认为不能如此拟制适用。在有权机关作出解释与释明之前,该等分歧难以避免。
李亚同样向北京商报记者解释道,可能是由于各地法院对司法利率适用的衔接标准问题尚未统一,此问题确实亟待司法机关予以明确。
“消金机构借款纠纷的判决,实际上是司法界‘同案不同判’的一个典型代表,在《新规》之前就已存在这种现象,即部分地区并不认可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标准,而部分地区则表示认同,并且体现在判决内。”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同案不同判”是在司法界被认可的一种存在,原因主要在于各地区司法人员就案件、法条存在认知与理解上的差异。
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则称,8月最高法修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司法解释,明确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纠纷不适用此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超过同期LPR四倍的情况,针对此现象,并未明确司法标准,因此出现了司法判例中,地区之间理解不一致,判决标准不一的情况。各地司法判决的标准不一,也反过来给消金业务的正常开展产生困扰,形成不公平和司法套利,因此亟待明确并统一标准。
借贷利率调降成大势
针对不同地方法院的判例分歧,各消费金融机构作何反应?《新规》出台后至今,消金机构利率是否会跟进调整?这一话题也引发业内关注。
一消金机构相关负责人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我们注意到近期一些地方法院对涉及持牌金融机构的案件进行了判决,依据标准并不统一。可以看出,地方法院的裁决存在一定相对独立性。我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此类事件。”该人士向记者透露,不断降低借款人的融资成本,已是大势所趋。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将主动拥抱监管,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另一消金机构人士则指出,“当前,各地方法院的判罚标准不一样,各有考量,是理解问题。不过可以关注到,目前,根据市场情况、风险定价等,个别渠道利率已出现下调,我们也会同步调整。”
此外,多家消费金融公司告诉北京商报记者,针对最高法利率上限调整一事,已在配合监管的相关调研,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开展业务。
“我们希望利率司法保护机制能建立更加精细化、差异化的上限结构。在法律的刚性约束和监管部门的柔性指导下,通过市场自身的调节机制,促进整个行业的正向发展。”一消金从业人士如是说道。
在于百程看来,当前,降低借贷利率是各类机构共同的方向,基于金融的公平性,金融监管部门也可能调整相应的监管要求,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的利率。
消金机构业务承压
北京商报记者通过多方采访了解到,虽然《新规》明确提及并不适用金融机构,但该限定仍旧会通过司法判例、舆论导向等途径,逐步传导至消费金融行业,对消费金融行业产生影响。
中国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实际影响到的是整个新金融体系。在实际业务中,以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代表的新金融机构,服务的重点也是小微和普惠人群,之前其业务依据的利率红线标准也是24%和36%。因此,于百程认为,利率红线的调整,影响面不止于狭义的民间借贷,消费金融公司利率和客群等也会受到影响,应提早做出调整。
“在实践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考虑到借款人的心态变化,消金公司的资金链或将出现一定问题,资金回笼将变得更为困难,逾期还款案例的增加将使得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资金链较为紧张。”肖飒直言道。
她进一步指出,在机构后续业务发展过程中,在未来放贷时的资信审查标准应当有所限缩。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体系下,认定消金机构不适用新规利率的可能性较大,但未来存在有权机关下调金融审判意见规定24%利率的可能。为此,建议机构针对现有高息金融借款合同应当尽快提起诉讼,以保护信赖利益。
李亚则认为,在非银行类贷款机构业务也参照适用四倍LPR的前提下,消费金融机构业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具体来看,非银行类贷款机构获取资金成本、获客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拨备等加起来的综合成本较易突破10%,如果当前贷款成本严格控制在15.4%,非银行类贷款机构几乎没有利润空间,相当容易亏损。因此,对于机构后续业务发展,李亚进一步建议:消费金融机构首先要解决降低成本的问题;尽快调整贷款产品,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风险和不良率。
“四倍LPR会在获客、运营和贷后等流程中对消费金融机构产生全面影响。”苏筱芮则称,获客方面,《新规》会加大对优质客群的争抢,再加上目前消金业务的数字化转型,以及巨头纷纷涌入消金赛道,线上流量势必将成兵家必争之地;运营方面,机构需要加快其科技转型步伐,缩减运营成本、提升风控效率;贷后方面,机构需优化贷后管理,根据贷后情况适时调整贷前策略。
“总体而言,机构需摒弃过往粗放式发展模式,通过瞄准客群、修炼内功的方式做好自身积累,精耕细作吸引用户,打造更强的品牌吸引力与拳头产品。”苏筱芮建议道。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刘四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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