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王君晖
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昨日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同时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
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
三是加强持续监管。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证监会发布的配套规则规定,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一是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二是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A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QFII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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