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山西晋城市等14地新增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应对我国老龄人口中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而出台的试点制度。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
按照新增试点城市名单,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福建、河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14个省区市均有相关市区纳入试点。加上原来的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目前涉及此项制度试点的省区市已经达到28个。
此次国家医保局明确了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本政策。涉及明确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明确资金筹集政策,明确待遇支付政策等。
哪些人是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按照试点要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深入,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在资金筹集方面,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比例分担。起步阶段,单位缴费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允许个人账户为个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探索通过财政等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资助。建立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待遇保障方面,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提出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解读
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法可享待遇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对《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时说,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保障内容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保障功能通过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拓展无法实现。此次《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这位负责人尤其谈到了待遇支付政策方面的制度试点。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支付政策上,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同时,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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