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吴荣奎)9月7日,浙江省长兴县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偷盗窨井盖案件,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长兴县法院介绍,因“偷盗窨井盖”而被判处破坏交通设施罪,在浙江尚属首例。
监控拍下了杨某偷盗窨井盖的全过程。
今年5月,平日以收废品为业的杨某看到路面上的窨井盖后,徒手把两块窨井盖搬到自己的电动三轮车上,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
窨井盖被盗次日清晨,当地村委会及时发现并重新铺设,没有给车辆、行人造成危害。经测量,该窨井开口长40厘米、宽40厘米。
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块窨井盖的市场价格为260元。被告人杨某倒卖两块窨井盖,获利百元左右。
今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的行为可分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等22项罪名,最高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长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夜间窃取村道上的两块窨井盖且未采取保护措施,致使窨井暴露在外,足以致使经过该处道路上的车辆发生毁坏的危险,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他的行为定罪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校对 李立军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