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徐贝贝
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迎来规范细则。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八章69条,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都作出明确要求。
“《办法》加强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机构和行为监管规范,厘清了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等各方的关系和责任,能够适应理财子公司成立之后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需要,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研究员董希淼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填补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作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配套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公布。现有制度规则中,对于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已作出相关规定,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有何考量?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出台《办法》是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适用的监管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制度规则中,目前,银行理财子公司主要沿用商业银行理财、代销等监管规则,全面性和适用性存在不足。其次,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上述负责人表示,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后,产品销售的相关法律主体扩展为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各方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定位、权责关系、风险预期均发生变化,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规范。再次,是对标看齐资管行业监管标准的需要。《办法》充分研究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积极推进监管规则一致,避免制度洼地。
“以前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规定较为笼统且分散,全面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董希淼表示,《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都作出详细规定,补足了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
互联网平台暂不纳入销售机构范围
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业务活动,《办法》都有具体规定。不过,备受关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并未纳入销售机构范畴。上述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保持现有理财产品销售制度的连续性和平稳性。银行理财子公司属于新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类型、产品属性、品牌声誉等处于起步培育阶段,区分辨识度需要逐步提升。现有销售机构范围总体延续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资者识别。银保监会将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转型发展情况,适时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扩展至其他金融机构和专业机构。
“《办法》对于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既保证了理财产品销售制度平稳实施,存量理财产品顺畅转型,还考虑到了投资者的接受度,并且为未来销售机构范围扩展预留了空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光大证券金融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认为,对代销机构进行严格限定,有助于银行理财子公司平稳起步,后续随着理财整改推进及投资者教育深化,代销渠道具有进一步拓展空间。
有业内人士告诉《金融时报》记者:“考虑到当前银行理财子公司品牌认可度和直销渠道需要进一步建设,商业银行目前仍是理财子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但合作银行并不局限于理财子公司母行。农银理财副总裁孙建坤表示,未来,银行会从丰富自身渠道产品的角度考虑引入多家理财公司产品,以满足投资者需求。目前,农银理财已经积极展开相关工作,与符合规定的银行接洽。
厘清权责 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为强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作出诸多规定。具体来看,一方面,《办法》进一步厘清了银行理财子公司、代理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三方权责,明确投资者义务与信息确认责任,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理财产品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宣传销售文件制作、投资者与产品进行匹配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责任,提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办法》强化了销售过程中买卖双方行为的记录和回溯。此外,《办法》依托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强化了销售过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记。
对此,中邮理财副总裁刘丽娜表示,长期以来,很多投资者将银行理财看作存款替代品,“保本保息”的预期比较强烈,投资者教育存在较大挑战与困难。《办法》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厘清各方权责,在明确投资者义务的同时,通过压实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的责任,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还规定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具体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等。“以前,资管产品、理财产品在销售当中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包括虚假信息、故意混淆理财和存款、捆绑销售、信息记录不完整等,《办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和销售规范,有助于增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曾刚表示。
孙建坤表示,《办法》对于规范理财子公司销售管理具有积极意义,将促使理财子公司重新梳理健全销售管理体系。理财子公司有责任设计好产品,并将产品有序、透明、公开地销售给合格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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