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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界模糊、社会理解偏差、市场行为不规范、服务性质及形式模糊……上述责任保险经营问题将随着新规的出炉迎刃而解。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其以多款“负面清单”的形式,为责任保险的定义、业务服务范围圈定“围栏”,明确了市场经营行为的“高压线”,并进一步强化了对内控管理的规范性要求。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炉,能有效防止责任保险与其他业务混淆带来的市场数据虚假和相应研究成果、市场对策的失效,打击保险欺诈、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乱象,进一步规范市场。
厘清责任保险服务边界
以多条禁令的“负面清单”等形式,《办法》为责任保险的概念和服务范围厘清了边界,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社会对责任保险的理解存在偏差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方案。
根据《办法》,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另外,《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归属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机动车辆保险相关监管规定。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而在保障范围方面,责任保险不得承保: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对于该承保范围“负面清单”,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研究员、保险法专家张俊岩指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限于民事赔偿责任,不包括刑事罚金和行政罚款。而履约信用风险是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不符合保险基本原理中对可保风险的要求,也都不能通过责任保险来承保。
而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则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解读:一方面,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
他认为,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
而另一方面,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他指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也评价称,责任保险概念边界及服务范围的明确,能有效防止责任保险统计的混乱和数据虚假导致的相关研究成果、提出问题与对策失效的后果。同时他认为,虽然《办法》出台后不会对责任保险费率造成太大影响,但是会造成责任保险账面上的保费收入减少。
此外,《办法》表示,保险公司对同一承保主体的同一保险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不得出具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类似且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对此条款,李文中解释称,出具保函后产生纠纷可能不适用于《保险法》,此时可能会给险企带来麻烦;另外,有偿担保不属于险企经营范围,若出具保函一定意义上是超出了业务范围经营。
负面清单圈竞争“雷区”
对于保证保险市场竞争中存在的乱象,《办法》也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保证保险业务竞争划出了红线。
具体而言,被《办法》列为市场竞争“禁区”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单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改变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同时,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还有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作出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承诺;借助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有业内人士认为,此负面清单能有效遏制责任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不正当同业竞争乱象,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尤其对保险欺诈行为能进行有效打击,避免破坏责任保险形象和消费者的信任。
张俊岩则表示,这些规定并非仅仅针对责任保险,在之前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办法》中明确禁止保险公司从事上述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责任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
而关于其中对“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的禁令,李文中分析称,该条款与此前出台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信用保证保险办法》)相配套。
他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办法》出台后,部分险企可能改头换面用责任保险形式来经营信用与保证保险以逃避监管责任——出于这样的顾虑,《办法》堵死了责任保险变相承保信用风险的“后路”。
属地监管降中间成本
《办法》除了强调突发事件报告机制建设外,还对常规的年度报告机制强调了属地监管原则。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责任保险上年度经营报告,直接监管公司向银保监会报送,属地监管公司向属地监管局报送。
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责任保险的属地监管优化了监管的资源配置、降低了监管的中间成本,使得监管过程更加有效率和针对性。
而关于年度经营报告具体内容,《办法》要求包含: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成果、赔付情况、保险服务开展情况、创新亮点、典型赔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的高风险业务经营情况;责任保险统计制度未单独列明的险种中,年保费收入占比超过本公司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的单一险种有关情况;下一年度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规划。
此外,在内控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以风险管控相关条款为例,《办法》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责任保险业务,应当充分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风控标准,制定风险预案。保险公司应当审慎承保高风险业务,并通过再保险、共同保险等方式分散和分担风险。
李文中认为,上述措施更能保证责任保险经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有利于监管做出更好的市场判断,实行更有效的监管。此外,还有业内人士建议,监管应对责任保险进一步细化统计,且当务之急是推动各种责任保险的发展,鼓励责任保险扩展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不将责任扩展到信用保证保险范围内。
“责任保险在保险业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但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张俊岩亦评价称,严格监管有助于责任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作用的发挥。
北京商报记者 陈婷婷 周菡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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