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打开微信朋友圉,总能看到卖保险产品的内容,还有保险公司代理人组建的微信群,每天的活跃度也很高,加上直播平台、短视频,这些都成为保险销售的新型渠道。那么,这些销售渠道都合法吗?出了问题有解决通道吗?近日,历时两年、三度征集修订意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向社会发布,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民们心存的疑问可以从这里找到答案。岛城保险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给朋友圈等互联网渠道卖保险戴上了“紧箍咒”,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的平台行不通了,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今后也很难蒙混过关了。
互联网保险有了明确定义
据了解,一直以来,业界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争论很多。即将于明年2月1日实施的《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给予了明确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并规定,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次《办法》明确了争议日久的互联网保险定义,抓住“投保”这一关键环节是否通过互联网完成,准确划清了业务边界。
借互联网“打擦边球”行不通
那么哪些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呢?此次《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据了解,这些机构有两类,一类是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另一类是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其中,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中介机构需要全国性牌照方可获批互联网保险业务。
《办法》还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进行了划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有代收保费等行为。
“今后那些‘打擦边球’、涉嫌非法经营的机构就行不通了。”岛城资深保险人士赵先生表示,“比如那些没有取得保险中介资质的科技类、咨询类等公司,通过短视频直播平台账号开展直播营销、收取咨询费等行为,今后将被严格禁止。”
“当然,那些已取得保险中介牌照的平台,像百度、携程、抖音等还是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但是《办法》对之提出了很多限制。”
朋友圈卖保险得亮“身份”
眼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保险营销宣传已成为很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的新选择。
那么通过这些互联网渠道卖保险能行吗?《办法》规定,可以,但是得有限制,比如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属机构授权、销售宣传内容要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并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营销,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并且要表述清晰、通俗易懂。”岛城某寿险公司陈女士表示,“以往那些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今后很难蒙混过关了。”
互联网买保险有投诉通道
近年来,随着国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发展迅猛,鱼目混珠、虚假宣传等引发的投诉率也居高不下。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19年互联网保险消费投诉共1.99万件,同比增长88.59%。
一方面是互联网保险业务呈几何数递增,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对网络购买渠道存疑、担心投诉无门。此次《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有了严格规定:明确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负责,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此举便于消费者与监管机构建立沟通联系,使得投诉举报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理。既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又能促进保险公司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陈女士表示。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崔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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