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经特约评论员 舒圣祥
时隔四个多月,“女子取快递遭人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一事再次引发关注。吴女士称,自己因此事被“社会性死亡”,至今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道歉并无诚意且拒绝赔偿。造谣者却认为,吴女士提出的赔偿不合理,自己接受了相应处罚并已经道过歉。吴女士表示,已请律师提起刑事自诉,“绝不退缩,绝不和解”。
偷拍吴女士在小区快递点取快递的照片,再自导自演配上露骨的聊天记录,将无冤无仇的陌生女性,描绘成独自在家带孩子的“小富婆”,两次主动勾引快递小哥偷情的“风骚少妇”……造谣者编造的引人遐想的“香艳剧情”瞬间发酵,从吴女士小区业主,到其领导、同事、朋友都在议论,甚至还有国外网友发来信息骂她。
造谣者键盘一敲,信谣者随手一转,给受害人带来的,却是难以忍受的被“社会性死亡”。除了侮辱性的恶意信息和周边人的异样目光,出现抑郁症状的吴女士还被公司劝退,至今没找到工作,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伤害。反观造谣者,被行政拘留9天之后,很快回归正常生活,生意继续做,班继续上,并且已在准备结婚。
两相对比不难发现,互联网传播模式下,造谣者的造谣成本很低,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却呈几何倍数增长。这是严重不公平的,网络不应该成为违法者的乐土,谣言不仅止于智者,更要止于法律。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在实践中,受害者维权成本依然很高,得到的赔偿依然很少。
吴女士提出的经济赔偿,每个施害者才5万多元,主要是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并不包含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但施害者依然觉得“不合理”。这说明,在网络造谣者心中,无缘无故造谣害人,导致他人被“社会性死亡”,都只是“小事一桩”,事后说声抱歉就行,此外无需承担任何代价。
糟糕的是,实际害人成本,很多时候真就这么低,让网络造谣者有恃无恐。要不然,真没法理解,又不是受人之托收了黑钱,要去害一个人;哪来的动机,如此恶意满满地大肆造谣,祸害无冤无仇的陌生女子?说是开玩笑,可哪有这么开玩笑的?
这不是开玩笑,这已触犯刑法。刑法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诽谤罪。只不过,诽谤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除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特殊情形,告诉的才处理。此案中,行为人恶意虚构并散布女子出轨快递员情节,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已涉嫌构成诽谤罪。吴女士当然有权提起自诉,法院理应受理。
“社会性死亡”后果严重,不能对造谣者轻易放过。恶意造谣害人,不是道个歉就行的事,必须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就应该让他去坐牢。惟其如此,网络才能成为守法者的网上家园,而不是造谣者随意害人的法外之地。
吴女士希望自己的维权,对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借鉴。对她的“绝不退缩,绝不和解”,我们要旗帜鲜明地支持。对不法之徒就要狠一点,普通人才不至于无缘无故被“社会性死亡”。
好在12月14日,余杭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2020年10月26日,自诉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余杭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以郎某某、何某某捏造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自诉人且情节严重为由,要求以诽谤罪追究郎某某、何某某的刑事责任。
余杭法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在审查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知自诉人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并由余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与本案有关的行政处罚材料。同年12月11日,诉讼代理人向余杭法院补充提交了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经审查,本案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余杭法院于12月14日立案受理。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让我们试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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