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在历史舞台谢幕了。11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消息称“全国实际运营的P2P网贷机构今年11月中旬完全归零”。其中反映出的中国金融的创新与监管的互动引人深思。
合理有序的金融创新无疑对提升金融体系的效率、提高金融可得性、增加金融的普惠性等方面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一个较好的例子便是近年来蓬勃发展的数字金融,在降低居民交易成本、普惠长尾人群等方面成效显著。
但当金融创新为了跳出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利用不合理的产品属性或产品设计来吸引不成熟投资者以获取超额收益,则可能导致较为严重的经济后果,如导致竞争精神被破坏、市场竞争效率降低,甚至最终可能使金融系统失去信誉。
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宣布成立,经历了自2013年后的高速发展时期,P2P平台在2017年已多达近5000家。凭借类似“高收益、无风险”的宣传口号,P2P平台迅速累积了大量投资者。但由于过度宽松的监管,P2P平台逐渐从“信息中介”转变为“信用中介”,广泛开展信贷业务、吸收储蓄,却享受比传统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隐性风险不断累积。直到2018年多个头部P2P平台接连暴雷,投资者纷纷撤出P2P市场。时至今日,P2P已退出历史舞台,但已有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
P2P从兴盛到衰落,这其中反映出的是金融创新的风险与金融监管的缺位。在P2P踏入中国金融市场之初,监管对其采取的是包容的态度,并进一步鼓励互联网金融的有序发展。但过于开放的态度,也导致了市场中逐利平台的泛滥。一方面,准入门槛的模糊让众多披着P2P平台外衣的非法集资机构趁乱涌入金融市场,利用“庞氏骗局”集资跑路的事件屡见不鲜。同时,大量不具备金融能力的平台都挤进P2P市场想分一杯羹,极大地提高了市场中的风险;另一方面,类“影子银行”的融资平台在监管真空的市场中野蛮生长,众多逐利的机构已不满足于搭建借贷信息共享的平台,在无监管或松监管的条件下开展了众多吸收存款、出借资金、担保、资产证券化的金融业务,这一操作让投资者面临了巨大的风险敞口,也成为P2P市场中风险根源所在。而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P2P市场的投资人多为自然人投资者,金融素养水平参差不齐,对金融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缺乏良好的认知,并且持有一贯的刚性兑付的思想,导致其易被平台鼓吹的“稳定高收益”的口号迷惑。另外,也不乏多头借贷、恶意违约的投资人带来的道德风险。
随着P2P市场中问题频发,监管部门也逐渐跟上了脚步。2016 年 8 月,原银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划定了P2P行业的边界红线;2019 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宣布“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这是监管措施从无到有、从松到紧的转变,也是P2P给监管部门上的重要一课。
现在监管部门对P2P的监管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对机构进行细分,并做分类处置;第二,实行名单制管理,收录所有正规单位的信息;第三,合理引流,对有经营能力的平台允许其转为网络小贷和助贷导流机构,并接受正规监管。可以看出,当下的监管态度为对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严格监管,但仍给经营较好的金融平台留了出路。
从监管方法上看,监管部门也在不断创新监管方法,将科技作为监管手段进行监管创新。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 发展规划(2019—2021年)》,明确提出要搭建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在监管方法上落实穿透式监管。并且当前我国正陆续开展“监管沙箱”试点,努力打造包容审慎的金融科技监管工具。
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在北京参加2020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年会时称,坚决打击偏离实体经济需求、危害金融稳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伪创新”“乱创新”行为。所以展望未来,监管部门仍应继续鼓励与支持理性的金融创新,但要使金融创新带来的损失控制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这就要求监管部门采取更为谨慎的监管态度,对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创新既要包容又要审慎。一方面,严格认证金融活动所属的业务范围,依据业务内容进行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可以利用金融科技对新的金融业态进行事中甚至事前监管,借助“监管沙箱”等较为成熟的监管模式,让金融创新的风险可管、可控。此外,投资者教育也需进一步跟进,不论是更为严格、标准化的产品信息披露,抑或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教育,都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助推力量。
?吴卫星(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魏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
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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