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披露刑事判决书,显示惠民县农商银行被一家企业骗贷1415万元。
据判决书所示,2016年,山东省惠民县洪贵棉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洪贵公司)在已经停产的情况下,为偿还到期贷款,其法定代表人赵某贵先后4次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制作虚假贷款资料,骗取惠民县农商银行贷款共计141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赵某贵签署的购销合同对手方为山东惠民重光工贸有限公司,而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略微调查就可发现是在赵某贵儿子名下。
贷款下发后,大部分被赵某贵用于归还过桥资金,一直未能归还。惠民县农商银行在发现资料虚假后选择报案,至2018年4月26日刑事立案,洪贵公司尚欠本金1212万元,利息219.76万元。
2020年9月,惠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洪贵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1415万元,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赵某贵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按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终,惠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洪贵公司罚金20万元;赵某贵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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