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行了部署,提出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制度规则,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和责任,从而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要达到上述目标,起码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证券市场的法规建设持续完善;二是责任的落实,尤其是包括刑事处罚在内的惩戒手段要及时、充分到位。
在证券市场法规建设方面,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展,基本上实现了有规可依、有法可依。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就是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完善和突破。下一步,重点是加快关键制度创新,补齐制度短板。比如,要完善注册制制度规则,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审核注册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健全市场化、法治化退市机制,畅通多元化退市渠道等。
虽然证券市场的法规建设日益完善,但违规违法行为仍屡见不鲜。日前,证监会稽查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在深圳联合召开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涉嫌财务造假等证券犯罪案件部署会,对13起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进行部署。这13起案件涵盖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操控上市公司违规向关联方无偿提供巨额资金、担保,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以及与财务造假伴生的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等其他经济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部署会提出,有的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多次被罚,有的涉嫌多种犯罪,有的多年造假。其实,之所以出现“多次造假”、“多年造假”的现象,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事处罚力度还很不够,造成了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从资本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经验看,资本市场的不法行为者,最畏惧的就是坐牢,因为一旦构成刑事犯罪,不但身陷囹圄、身败名裂,过去攫取的不义之财也会成为竹篮打水。
加强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需要刑法相关条文与时俱进。无论是从打击犯罪方面考虑,还是从预防犯罪来看,刑法相关条文都需升级改版。现行的刑法有关条文是基于1998年的《证券法》制定的,今年3月1日,新的《证券法》实施以来,关于推动刑法相关条文修订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证券界代表、委员也提出,要加快刑法修改,严打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行为。
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交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方面,草案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资本市场重大违规、非法金融活动等金融犯罪惩治力度。同时,7月底证监会召开的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时也提出,要推动刑法修改、期货法立法。这就体现了包含证券市场方面刑事立法的与时俱进。
除了推动刑事立法(修订)之外,也需依法从快惩处相关犯罪行为。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处罚的利剑应该高高举起,更应重重落下。拿獐子岛(002069,股吧)事件来说,其近年来一直在“演戏”,并且“剧情”一次比一次离谱。獐子岛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其财务造假也属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了市场诚信基础。如果没有对相关责任人刑事严厉处罚尽快推出,就无法形成震慑力。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要落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和责任。不履行法定责任就要担责,这自然包含刑事责任。同时,除了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之外,每个参与市场的个人和机构如果有不法行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的利剑。切实加大违法成本、提升执法威慑、净化市场生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这是大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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