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披露,南部县信用联社两名员工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但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2014年2月,杜某以装修会所的名义向南部县信用联社申请抵押借款180万元,并由吕某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信用联社员工周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严格审核用途及会所证照真实性并出具调查报告,使得杜某最终获得贷款150万元。贷款发放后,周某未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导致杜某将该资金用于偿还欠款等用途。
2014年3月,吕某因偿还欠款需要,委托他人向南部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140万元,并由吕某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周某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为严格审查证明资料及用途,导致吕某最终获得贷款140万元,并用于偿还欠款。
2015年1月,杜某以装修另一家会所的名义向南部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由吕某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抵押物。信用联社员工宋某负责具体工作。与周某相同,宋某未严格审查贷款用途,严格执行资金贷后检查等规定,导致杜某获得11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债务。
综上,周某与宋某两人未严格审查贷款用途,严格执行资金贷后检查,导致杜某与吕某共计获得贷款400万元。
2016年,周某与宋某两人被南部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于8月18日被取保候审,直到日前得到了法院的判决。
2020年5月,南部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周某与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未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是否属于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其权属是否明确进行确认,违反了国家规定,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给予两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另有判决书显示,骗贷人吕某某与杜某已经因骗取贷款罪分别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南部县信用联社400万元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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