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是金融研究院 作者:管清友
外交部美大司司长陆慷日前披露,美向很多盟友提出引渡孟晚舟,只有加拿大配合。事实上,这起事件背后,越来越凸显的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乃至国家安全迫在眉睫的问题。
当前世界面临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内国际双循环已成为新背景下的发展新战略。
虽然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但绝不能狭隘理解为关起门来封闭地发展经济,开放仍是应有之义,而且是重要的连接器,必要性和重要性会进一步凸显。不仅要防止经济内卷化,还要通过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联通国际和国内市场,一带一路和金融开放成为重要着力点。在开放的双循环这一新格局下,叠加当前复杂的全球局势,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受到了高度关注,特别是金融信息安全问题,将倒逼金融治理能力提升。
主要原因有三:
一是近来逆全球化盛行,保护主义抬头,全球地缘政治风险升级,中美贸易战已经从单纯的贸易战升级为科技战,未来还可能演化为金融战。相信很多人都知道金融战是当年日本在日美贸易战溃败的直接原因,因此对于金融这张重要而脆弱的牌,一定要用好打好,决不能被反噬;
二是在全球化企业出海走出去的过程中,外资银行的重大金融信息风险事件屡见不鲜,比如汇丰银行泄露客户华为的重要信息配合美国构陷孟晚舟、中石油子公司汇丰银行账户巨额资金被马来西亚政府扣押等等,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难以挽回;
三是外资金融引进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防范、预警和监管机制,很容易“引狼入室”。2020年也被称作“外资元年”,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让金融监管跟上对外开放的步伐,十分必要。其实不单是外资银行有金融信息风险,最典型的当属2010年沸沸扬扬的香港花旗银行事件,超过60万名客户资料被泄露后资金回流内地,国内银行泄露客户资料也是司空见惯,比如某脱口秀演员个人信息遭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泄露,银行被举报后竟辩称是为了配合大客户要求,引发众怒,在一片讨伐声中,对应支行行长被撤职。
毋庸置疑,对于故意泄露重要金融信息、严重损害中国利益的外资金融机构,必须严惩不贷,以儆效尤。这是新时代大国金融安全的应有之义。
更为重要的,开放的双循环下,经济金融安全关乎命脉。
从上述分析可知,开放的双循环下经济金融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尤其是近期的高层会议也是密集提及安全问题,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要更为安全,8月24日习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时再次重申重视安全,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表明随着金融开放的加速,必须加快金融监管国际化进程,坚守底线,防范金融风险,竭尽全力保障金融信息安全。
当然,在目前复杂的内外局势下,在金融开放中保障金融安全难度更大,一方面,需要完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相匹配,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外资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约束;另一方面,需要提升企业特别全球化企业的风险意识,引导其具备选择安全的金融合作伙伴的能力。这无疑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更大的挑战,离不开组织机构、行业监管、金融开放和全球化企业的多方支持和配合。现阶段,保障全球化企业的金融信息安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突破。
第一,设立专属的组织机构,协助全球化企业解决争议,更高效参与全球治理。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会遇到更多形形色色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水平低,在处理国内治理和全球治理、境内利益和海外利益等关系的过程中,尤其是遭遇外交、司法、金融等问题时,企业对外沟通和应对能力相对不足,十分被动,进而导致企业品牌国际化战略受阻。而且从国内部委职能来看,外交部主要负责协调国际关系,商务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银保监会的监管重心主要在国内,缺乏专属的组织机构就全球化争议,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问题,进行沟通协助,导致争议时常被搁置,全球化进程受阻,损失惨重。而且中国也没有“长臂管辖权”,对于部分外资机构有些鞭长莫及,为此,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提升全球治理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掌握更多话语权,推动多边合作,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帮助全球化企业进行沟通协调,切实保护企业利益。
第二,融合国际视野,健全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速金融监管国际化进程。原本金融就在经济中处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地位,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不断深化。金融开放提速后,不但要履行WTO承诺,落实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还要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金融监管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保障监管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确保监管无盲区,对于在“双循环”格局中损害中国企业及个人利益的金融行为要有制度性保障,并加大监管执行力度。同时也要确保监管能力与对外开放水平相匹配,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比如前期受瑞幸咖啡财务造假影响,不少中概股无端受到严重波及,证监会积极推进跨境监管合作,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对审计底稿进行“脱敏”处理,允许美方抽检任一国有中概股,就是一个很积极的信号。
第三,细化外资金融机构评级,加大信用风险权重,为选择金融机构提供重要参考。金融机构评级对于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用户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监管机构,可基于评级对金融机构实施差异化、针对性的分类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是金融资源分配和金融展业的重要依据;对于用户,特别是全球化企业,是选择金融机构的重要参考。目前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已有监管评级和主体评级,主要是针对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侧重于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产质量评估,对于信用风险等金融安全指标关注度不高,未能对用户选择提供很好的参考。以银行为例,对于监管机构有监管评级,由监管部门评定,监管评级2113体系主要参照美国的CAMELS评级体系,基于巴塞尔协议III,高度关注资本充足状况(20%),还有资产质量(20%)、经营管理状况(25%)、盈利能力(10%)、流动性(15%)及市场风险敏感性(10%)等指标,风险识别与评估只是经营管理状况十个细分指标的一个,比重特别低。对于金融机构有主体评级,由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对金融机构发债融资至关重要,重点评判的是银行偿还债务的能力。但对于用户的银行评级尚属空白,只得被动参考监管评级和主体评级,由于各方关注点不同,并不能提供全面的决策依据。因此建议形成行业共识,完善对用户端的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加大信用风险权重,为企业和个人选择金融机构提供指导。信用评级完善对外发布后, 定期进行调整更新,对于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故意泄露金融信息等行为的金融机构,应果断调低其信用评级并予以公示。
第四,推动金融双向开放,引导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为全球化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从2018年习总书记在博鳌论坛宣布扩大金融业对外力度后,逐步取消外资股比限制、放宽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外资机构准入条件,金融开放明显加速,外资加快入局。但金融开放是双向的,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步伐相对迟缓,进度明显滞后。目前被引入的外资金融机构基本实现了国民待遇,理论上中资银行到美国展业也是允许的,几乎没有任何门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困难重重,主要是还是面临着多重监管,导致整体布局不平衡,在广度和深度上都稍显欠缺,未能为充分服务好中国全球化企业。还有券商,实际监管要求更高,有的归属于美国证监会,有的规美联储,由于国内券商和银行通常都会有一定的联系,即使银行未实际参与管理,券商也会被视作“银行控股公司”,申请业务牌照十分困难,所以至今尚未有中国券商在美国获得承销牌照。未来应多与美联储等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充分基于实际情况,合理监管,支持中资机构展业。
第五,提高全球化企业金融风险意识,在做好自身风险管控的同时,谨慎选择外资金融合作伙伴。对于企业特别是全球化企业,一方面要提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和防范金融风险能力,加强企业自律管理,确保自身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主动建立起防范金融风险意识,谨慎选择外资金融合作伙伴,一定要全面做好尽调,对于历史有损害企业合法利益、故意泄露金融信息等不法行为或有信用风险记录的金融机构,一定要避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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