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鞍山银保监分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包永祥。
经查,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包永祥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因此,鞍山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1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197甲-1号
法定代表人:姚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均在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包永祥任期内发生。
上述事实,有《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关于曹晓航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作出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鞍山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
当事人:包永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 210403xxxxxxxxxxxx
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工路一号
职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党委委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分局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对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违规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
2011年至2020年期间,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批复的情况下,变更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营业场所的问题。
当事人作为时任人保寿险鞍山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参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上述事实,有包永祥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鞍山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职场变更情况表、西柳镇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岫岩支公司职场租赁合同、包永祥任职分工文件、关于包永祥的处理决定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寿险岫岩、西柳镇支公司违规迁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包永祥处以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29日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